
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是否有先例?
两家交易所试点办法中均有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请问现在已备案的私募债券中是否有集合发债的?手头一个项目,母公司为大型集团,拟用其控股的...
两家交易所试点办法中均有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请问现在已备案的私募债券中是否有集合发债的?手头一个项目,母公司为大型集团,拟用其控股的3家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发行私募债,集团担保。把这三家做成集合发债形式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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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回答
201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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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层面来看,集合发债是一种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有益探索。从投资者角度来说,债券合约比股权合约节省监督成本。因为债券合约是一种规定借款人必须定期支付固定金额的契约性合约,不需要经常监督公司,投资债券的风险小于股票投资。从融资的中小企业来看,集合债券具有审批周期短、发行手续简单、发行方式灵活、发行市场容量大、效率高、融资成本低、不会稀释股权等特征。选择此种融资方式,可以巧借债券解决企业融资瓶颈。 从“07深中小债”和“07中关村债”这两只集合债券的发行来看,其发行主体涉及领域广,信用等级较以往单个中小企业发债有较大提升,以及偿债有诸多保障措施等都降低了债券的风险,使集合发债这一模式更为可行。 (摘自百度百科 集合发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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