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和投保分别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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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b198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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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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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 投保就是向保险公司递交申请材料,由保险公司对申请人审核
承保就是,审核通过后,保险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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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保评测
2019-07-11 · 专注硬核保险评测,推荐高性价比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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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一点说,假如铁牛想要购买一款来自玉芬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
铁牛需要向玉芬保险公司投递申请材料并购买保险。这个就叫作投保。
而玉芬保险公司需要审核资料,在最终同意铁牛的申请后签订保险合同。这个叫作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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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保网
2020-09-22 · 百度认证:工保科技(浙江)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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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于工程保证保险领域的保险科技平台;中国工程保险产业互联网生态的建设者。第一家深度对接政府、保险公司的工程保证保险平台;第一家覆盖工程保证保险业务全周期,全数据化运营的保险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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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IDI再发力: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推行缺陷保险-工保网

自2020年3月1日起,依据北京市住建委《关于优化本市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设单位在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项目中可通过购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IDI”),由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

这是继去年印发《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19年4月起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后,北京市住建委扩大了IDI的应用范围,将其扩展至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项目中。

此次为规范可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项目实施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北京市住建委在暂行办法以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发布办法对保险范围及责任、投保与承保、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以及保险理赔进行了细化规定。

1、保险范围及责任

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缺陷、保温和防水工程质量缺陷外,办法在承保范围中增加了其他工程质量缺陷,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建筑节能工程、电梯工程等存在的质量缺陷,所对应的保险期间为2年。这事实上把暂行办法中投保主险之后才能购买的附加险升级为主险,将为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项目带来更多保险保障。

另外贯彻总则中的“对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法定的质量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办法明确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前出现的工程质量潜在缺陷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保险期间届满后建设单位也应在交用前15日通知保险公司验收,并对质量缺陷承担赔偿责任。这有助于避免建设单位因投保IDI而松懈质量安全管理的情况出现,实现自缺陷责任期、保险期间至工程交用的全过程闭环管理。

从保险范围的升级和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看,叠加第二十条中的“保险公司对缺陷保险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损失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依法对质量缺陷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不难发现办法旨在通过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全面夯实建设项目质量责任。

2、投保与承保

在投保中,办法删除了暂行办法中“其中,含不高于保险费30%的风险管理费用”的保险费规定。这一方面基于建设项目不聘用工程监理后可能面临的更大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压力,另一方面也可能意在规避针对超过上限的风险管理服务单独签订保险服务合同的方式,避免补充合同改变经备案的保险产品。因此,办法给予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以更大的施展空间,为保险公司委托风险管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提供支撑。

在承保中,不同于暂行办法要求的共保模式,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可根据建设单位管理能力或保险公司自身理赔能力确定单独承保或共保体承保”,也给予保险公司以更大的发挥空间。可以想象,注册资本金充裕、综合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管理能力强、承保理赔服务优质、具有一定的缺陷保险承保经验、信用良好的保险公司将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IDI也将在模式开放中走向市场化。当然,自由竞争模式也容易导致恶性无序的价格竞争,这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维护IDI市场健康发展。

而办法在投保和承保两方面的放松,将为IDI创造更加市场化的发展环境,使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在IDI市场中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充分利用保险的市场化手段提升工程质量。

3、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及保险理赔

在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工作中,办法要求风险管理机构参照《北京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工作指引(试行)》对工程建设实施管理。这和第十九条“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参照《北京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理赔服务规范(试行)》执行”都是对于6月《北京市提升新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中“研究制定本市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风险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和保险理赔服务规范”的响应,也有待在11月1日办法施行前成文。

在鼓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缺陷保险制度实施中,办法新增监理公司作为主体之一,这彻底将原先业主委托监理实施质量安全管理的模式转变为由保险公司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也为保险公司委托监理公司实施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留出了想象空间。

事实上,早在2005年,原建设部便于《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保险公司“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此次北京在办法中明确监理公司可在风险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作用,也将继续引导监理公司在可不聘用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中开展施工过程中风险分析评估、质量安全检查等工作。

在可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项目推行缺陷保险制度的同时,办法还鼓励IDI与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参建主体责任险等工程类保险综合实施,这将构筑起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全面转移在工程建设和使用期间由可能的质量缺陷引起的经济责任,最终用经济手段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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