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益捐款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计税?
这样的话,我想平时也经常向各个慈善机构捐款,以表爱心。就是不知道哪些机构接受的捐款可以被国家认可抵扣个人所得税?
请知道的朋友介绍一下,谢谢。 展开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捐赠当期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当分别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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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1个税提醒,具体的公益捐赠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如下: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对于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确定;
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个人可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对于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还可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个人自2019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按公告规定可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未扣除的,可在2020年1月31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提出追补扣除申请,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予以办理。
【政策重要节点】
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下同)。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政策重要节点】
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2、对于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则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即纳税人的捐赠渠道不同,计征个税依据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不同。
3、案例
陈先生在某国企单位工作,每月工资薪金收入7500元。2013年4月份,陈先生拿到工资后,当即向民政部门捐赠2000元给灾区,民政部门给陈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那么,陈先生2013年4月份的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应分以下情况计算:(单元:元)
(1)、捐赠前
杨先生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7500-3500)×10%-105=295元(注:3500元是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为便于计算,其他扣除项目此处忽略不计,下同)。
(2)、捐赠后
情形一:按照政策规定,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是限额扣除的,陈先生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7500-3500)×30%=1200元。
陈先生实际捐赠额为2000元,高于捐赠限额,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杨先生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7500-3500-1200)×10%-105=175元。
情形二:如果陈先生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例如向红十字会捐赠2000元给灾区,且红十字会给杨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发票,那么,按规定这部分捐赠可以全额扣除:
杨先生当月应缴个人所得税=(7500-3500-2000)×10%-105=95元。
2、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这两点都要注意,必须是“通过”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捐赠。自己直接捐赠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