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观察下列各式:根号1+三分之一 =2根号三分之一;根号2+四分之一 =3;根号3+五分之一=4根号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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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律可表示为:根号[n+(n+2)分之1]=(n+1)*根号[(n+2)分之1]
理由如下:
因为:根号[n+(n+2)分之1]
=根号[(n+2)分之(n²+2n+1)]
=根号[(n+2)分之(n+1)²]
=(n+1)*根号[(n+2)分之1]
等式得证。
理由如下:
因为:根号[n+(n+2)分之1]
=根号[(n+2)分之(n²+2n+1)]
=根号[(n+2)分之(n+1)²]
=(n+1)*根号[(n+2)分之1]
等式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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