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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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婚恋郑姐说
2019-04-11 · 剖析相亲、择偶、恋爱和婚姻中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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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的权利:

(一)有执业的权利,并有权按相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二)有获得与其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有权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权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四)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信息的权利,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护士的义务:

(一)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义务。

(二)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有义务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应以抢救垂危患者生命为先,有义务先行实施必要而有效的紧急医疗救护操作。

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的义务;必要时,还应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三)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的义务。

(四)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有义务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扩展资料

护士的工作内容主要有:

1、不能违章作业,劳保穿戴整齐,执行基础、专科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

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技术,做到稳、准、轻、快、敏捷。操作时不能强迫、恐吓,帮助病人消除恐惧感,保持愉快的情绪,要用言语关心病人,使病人积极配合治疗,以便收到良好的治疗效果。

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咨询、辅导、接诊和治疗工作。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贴爱护、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工作耐心细致,有问必答,不与病人争吵。

3、执行医嘱及护理技术操作;注意巡视、观察病情及输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师;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理;负责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检查。

4、经常性地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获得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疑虑,及时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给予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导、健康教育指导。

5、加强医学及护理新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本科室的相关知识,比如,本科常见病的发病原因、病理、生理机制,治疗、预防护理,多看本科室每个病人的病历、治疗经过、疗效及各项化验指标。

对本科室每个病人的病情用药治疗了如指掌,在进行治疗护理查对时,做到心中有数。一旦出错,能早期发现,准确判断。

6、负责医疗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点交接。工作结束后,做好清洁卫生及次日工作的预先准备,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时汇报、反映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要求,并做好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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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护士的权利

为了保证护士安心工作,鼓励人们从事护理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条例》充分保障了护士的权利。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

2、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习水平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

5、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

6、其他与履行护理指责相关的权利;

7、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护士的义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行为,提高护理质量,改善护患关系,《条例》规定护士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仪式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3、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4、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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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nalzc
推荐于2017-09-14 · 知道合伙人文学行家
qznalzc
知道合伙人文学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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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办公事务、党务、社会事务10年,兴趣社会新闻、时事政治、军事历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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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护士权利:
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护士义务:
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护士应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及《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深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规范护理行为,全面履行护理职责,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优质的护理服务。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http://www.gov.cn/zwgk/2008-02/04/content_8821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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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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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第四章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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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域名医
2023-01-07 · 百度认证:长春市锐途文化传媒官方账号
北域名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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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权利:\x0d\x0a1、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x0d\x0a2、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x0d\x0a3、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x0d\x0a4、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x0d\x0a5、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x0d\x0a\x0d\x0a护士义务:\x0d\x0a1、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x0d\x0a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x0d\x0a3、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x0d\x0a4、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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