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的时候我朋友借了我一万块钱,一直没还.
他家里的人都认识我的,但我不知道他家具体地址,因为我自己号码换了又换,现在也只有他二嫂的电话,打过去问过,说是也经常联系不到他,我要不要跟她嫂子谈谈,我现在实在是忍无可忍了,没耐心了,一直不还我本来都要放弃了,前天跟我朋友提起,我朋友就骂我蠢,说干嘛不要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说不肯还就直接报警起诉,我觉得那样有点闹大了,但我朋友说对待这种人就得这样,人家都不顾及你了你还管那么多干什么. 展开
【法律意见】
1、保存好对方欠你钱的书面证据,如欠条,银行划款记录、邮局汇款凭条等,如果没有书证,找人证,要充分的人证。
2、确实需要起诉欠条如果有的话,又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你说过年的时候还你,有什么样的证据。
3、决定起诉的话,被告的资料已经足够:民事诉讼状-题目居中,原告:你的名字,民族,生日,身份证,住址等,被告:朋友的名字,身份证,身份证住址等。
4、会按照你写的送达,虽然被告可能并不居住在身份政写的上,但是这是他的法定(暂时这样吧),如果不能够直接送达到他名下,会公告送达(公告费和诉讼费都是由你先预交)--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公告两个月后再加上答辩期时间等,开庭。如果他不到庭,会缺席判决。
5、诉讼的好处是,通过诉讼,将钱款事实确定下来,防止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更何况朋友之间更应该算清楚
打电话不接可以起他家找
他不是说他要建公司么 你就说你急需钱
其实要账这种事很累的 其实要是钱少也可以不要
但毕竟是一万 我建议起诉
当然 先要搜集证据 没证据起诉可能赢不了
反而会倒贴钱
如果真要不回来 你也只能长记性了
我不知道他家具体地址,再说也不在同一个城市了现在,天南地北的,我去了要回来了折路费也算值得,可如果没要回来岂不是得不偿失
那你可以咨询一下律师啊 网上应该有这种咨询网站
当初我妈说写欠条就没必要了,我也觉得写欠条太那啥了就没要求,没想过他不还的呀
如果没有欠条,是无法起诉的。除非还有其它证据证明你借给过他1W元钱。还有,这个借钱不还往往是有个过程的,刚开始可能还是想还的。但时间越长用钱的地方多了,就慢慢的能拖尽量拖了。到后来可能就有点不想还的意思了。
问题是我现在连他人在哪里都不知道,他号码应该是换了,反正打不通,qq也把我拉黑掉了,
我妈当时在场的,我妈作证有用么?会不会因为是我妈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