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独生子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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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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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 一、国家奖扶制度提前实施政策 1.奖励对象的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在城镇一体化过程中,纳入城市市区或城镇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户口的居民,自户籍转变之日起,5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规定。(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三)本人和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含合法收养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当年度年满55周岁以上且不满60周岁,年龄的界定以个人为单位。 2.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成员资格确认和退出的程序、工作时限,信息上报、档案管理,参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执行。 3.奖励标准: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4.奖励对象当年度年满60周岁的退出后,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范围。二、洛阳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1.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对象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其子女死亡或伤残,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夫妻有一方年满50周岁的家庭。 2. 救助金发放标准: (一)子女死亡或因意外伤残、因病致残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肢体残、听力残、言语残、视力残、智力残、精神残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有一方年满50周岁后,每年发给不低于800元的救助金。(二)子女因意外伤残、因病致残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肢体残、听力残、言语残、视力残、智力残、精神残残疾等级为二级或二级以下)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有一方年满50周岁后,每年发给不低于600元的救助金。 3.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资格确认程序:(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救助的,应当在每年的1月份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1982年6月16、5日前出生的可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2)独生子女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或因病致残的,提供由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村(居)民委员会收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要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于当年2月底前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组(社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的于当年3月底前报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四)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救助对象逐户调查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组(社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无异议的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五)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完成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三、洛阳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贴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离异或丧偶的按本人户口性质确认);(二)本人被民政部门确定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持有《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三)本人或配偶曾经有过生育史,并且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规定生育;(四)本人和配偶现存一个子女(含子女死亡后,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后现无子女。(五)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5周岁。 2. 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标准: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采用现金发放形式,发放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元。 3.计划生育低保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申请生活补助的计划生育低保对象,应当在每年的1月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个人申请表》,提供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河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3张。(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别提供以下材料:(1)现存一个子女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对象本人及配偶中,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可以由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现存子女为收养子女的,同时提供《收养证》。(2)子女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四、双女绝育家庭奖励 1.奖励标准:农村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及时实行绝育手术的农村双女家庭夫妻,一次性发放500元奖励。 2.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绝育手术证明;(三)二胎生育证; 3.申请的程序:申请人到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登记填写《政策内双女绝育申请表》一式三份,村(居)民委员会对符合申请对象进行审核评议,并将审核情况在社区公示栏张榜公示3—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乡镇计生办。 五、参合费资助一、减免对象本区辖区内夫妻双方及其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且已领取《洛龙区计划生育户优惠证》(以下简称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二、减免标准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每年缴纳“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时,按每户每年减免一人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减免的“参合费资金”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三、减免程序 (一)减免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区、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享受该优惠政策对象的资格进行确认,程序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符合上述减免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由户主向村委会申报,并提交以下资料: (1)户口本; (2)独生子女家庭提交《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提交《二孩生育证》及绝育证明复印件。 2.村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在收到减免对象提交的相关资料后认真进行审核,并在村政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3天,确认无异议的,填写《洛龙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一人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对象登记表》),并在《洛龙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一人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 3.乡镇计生部门审核。乡镇计生部门收到村委会提交的《对象登记表》和《申请表》后,应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本》、《政策内双女户家庭登记本》进行核对,无异议的逐村进行汇总,并将《对象登记表》和《汇总表》上报区人口计生委。 4.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区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上报的减免对象进行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给予审批并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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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发放政策详解 时间:2013-01-21 10:12:58 来源: 洛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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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洛阳市城镇居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政策啦!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关于〈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项政策做了详解。  一、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确认条件  1.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象本人为洛阳市辖区城镇居民;  (2)符合政策生育,且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未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60周岁。  2.离异、丧偶、再婚对象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异或丧偶的,以本人生育子女数计算(曾经违法生育的离异或丧偶对象,暂不纳入)。  (2)再婚夫妻,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以本人生育情况分别认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  (1)曾同时存活三个及以上子女(符合政策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除外)。  (2)本人和配偶均未生育。  (3)终生未婚。  (4)在确认前已经死亡。  (5)存在溺杀、遗弃子女行为。  二、申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的死亡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职工,提供工作单位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  2.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单位加盖公章的婚育状况证明。离退休单位不存在的,由户籍所在地办事处(乡、镇)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其中离退休后由外地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3.女方49周岁以后由外地迁入的无业居民,提供迁出地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夫妻双方均系初婚,配偶有工作单位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另一方可不再提供婚育状况证明。  4.再婚夫妻,由于再婚而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且不能重新领取的,可不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确认程序  1.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实行自愿申报的原则,符合确认条件的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申报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由于今年是我市实行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的第一年,为便于群众申报,今年的个人申报时间从1月20日开始到3月10日截止,其他确认程序顺延。从2014年开始,新增对象个人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5日。  2.每年2月15日前,居委会(社区)初审公示。居委会(社区)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享受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符合条件的,张榜公示5天以上。已经被确认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城镇居民,要于每年2月15日前到居委会(社区)进行年度审核。  3.每年3月15日前,办事处(乡、镇)审核公示。由办事处(乡、镇)计生办组成评审组,逐人逐户核实情况。符合条件的所有对象,在对象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5天以上。  4.每年3月31日前,县级确认公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入户核查;拟确认的对象名单,在对象户籍所在地张榜公示5天以上。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对象的资金发放  1.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存折发放。  2.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贴的,由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收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安民卢云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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