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关于中学生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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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法只有一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中和未成年有关的条例为: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国家对中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三部法律法规。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的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职责是:

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规划;

组织、协调公安、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商、民政、司法行政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对本法实施的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总结、推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树立、表彰先进典型。

第五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人保护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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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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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有关青少年的条款

及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一、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规定为依据,不得与宪法内容相抵触。我国的青少年法规也必须以宪法为总的纲领和指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就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青少年法规是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宪法的作用与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的制定,为我国各项工作包括青少年问题纳入法治化进程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处于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宪法的有关规定是处理青少年问题的原则和依据。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实行社会自治的总契约,或者说宪法是规定人民权利的契约。其次,宪法为青少年权利的实现提供最根本的保障。最后,宪法是青少年法规制定、实施的依据和指针。

三、宪法对青少年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有关青少年教育、保护的规定在第一章总纲和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都有体现,归纳起来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发展教育事业及其具体措施的规定

教育是立国之本,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个最重要的手段,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都离不开教育。我们国家正进行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建设首先是人的现代化,实现现代化也有赖于中华民族的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只有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才能使社会获得持久的动力,才能使经济繁荣获得可靠的保障。宪法不仅从原则上提出国家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同时还规定了各种具体措施,包括:①通过兴办各类学校和实行正规教育来发展教育事业。在这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考虑到我们国家目前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及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因而是现实和可行的;②加强成人教育。这主要是为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受教育的机会,鼓励他们自学成才;③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的办学方针。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并以此作为国家办教育的一个重要补充;④推广普通话。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也是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现行宪法修改过程中,许多人指出,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所以方言土语繁杂,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建设和文化交流,因此,要在宪法中规定推广普通话,这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二)关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主要形式有学校、社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等形式。教育的内容包括:学龄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对于青少年来说,它有3方面的含义:①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这是受教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保障学习的权利,则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②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为了切实保障受教育的权利,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并实行一定的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以确保义务教育制度的现实可行性。与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目前也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对接受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③教育的机会均等。这一内容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然而,从机会均等的原义上说,这并不妨碍允许根据不同的权利主体的不同适应性和能力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否则,将无法真正实现教育的机会均等。当然,这同时便要求根据权利主体身心机能的具体状况予以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此外,第10条还明确规定国家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以及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2.受教育的义务是指公民在一定形式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在义务教育期间,国家免费为公民提供教育,这些费用包括一切教学场所、设施和教学费用。公民只承担书本费和学杂费。近些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各地都出现了一些收费生,这种情况一是民办学校实行高收费,二是公办学校计划外招收本校招生地区以外的学生。这两种情况在性质上属于家长为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而采取的一种自愿行为。

为什么说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接受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社会的发展,都是以人的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前提,而人的文化素质又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来形成的,所以说,教育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的发展又必须以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接受教育不仅是公民个人的事,同时也是为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所应尽的义务。第二,接受教育是公民个人发展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生存需要,二是发展需要。发展需要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需要,它包括智力、体能、品格、修养、情操等多方面的因素。每个公民只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自我,其社会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实现。这就要求公民能自觉接受教育,通过受教育来使自己得到全面发展。第三,接受教育是公民享受权利的需要。宪法和法律为公民规定了许多权利,而这些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往往取决于公民的文化素质。

(三)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

儿童因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剥夺,创造一个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我国《宪法》除了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做出全面规定外,还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儿童设置专条,进行详细说明。综合有关规定,具体有以下几项措施:①享受社会安全的权利。父母应用心照料和保护儿童,国家保证儿童有足够的营养、住宅、娱乐和医院设施。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剥削,更不能成为任何形式的买卖对象;②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儿童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社会对无家可归和难以生活的儿童应给予特殊照顾;儿童若生活困难,有权获得社会救济;③独立的人格权。由于儿童是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些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虽然有些权利是通过其监护人活动来实现的,但少年儿童的人格是独立的,任何侵犯儿童人格权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及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第十九条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一、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规定为依据,不得与宪法内容相抵触。我国的青少年法规也必须以宪法为总的纲领和指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就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青少年法规是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宪法的作用与意义

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的制定,为我国各项工作包括青少年问题纳入法治化进程提供了一个重要契机。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处于国家统一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宪法的有关规定是处理青少年问题的原则和依据。

首先,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实行社会自治的总契约,或者说宪法是规定人民权利的契约。其次,宪法为青少年权利的实现提供最根本的保障。最后,宪法是青少年法规制定、实施的依据和指针。

三、宪法对青少年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定

我国宪法中有关青少年教育、保护的规定在第一章总纲和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都有体现,归纳起来有以下内容:

(一)关于发展教育事业及其具体措施的规定

教育是立国之本,是提高民族素质的一个最重要的手段,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都离不开教育。我们国家正进行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建设首先是人的现代化,实现现代化也有赖于中华民族的智力开发和人才培养。只有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才能使社会获得持久的动力,才能使经济繁荣获得可靠的保障。宪法不仅从原则上提出国家要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同时还规定了各种具体措施,包括:①通过兴办各类学校和实行正规教育来发展教育事业。在这里,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这是考虑到我们国家目前经济文化的发展水平及受教育者的承受能力,因而是现实和可行的;②加强成人教育。这主要是为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提供受教育的机会,鼓励他们自学成才;③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的办学方针。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并以此作为国家办教育的一个重要补充;④推广普通话。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这也是发展教育事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在现行宪法修改过程中,许多人指出,由于我国地域辽阔,所以方言土语繁杂,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经济建设和文化交流,因此,要在宪法中规定推广普通话,这对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促进作用。

(二)关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1.“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主要形式有学校、社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等形式。教育的内容包括:学龄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对于青少年来说,它有3方面的含义:①学习的权利。即以适龄儿童和少年为主体的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这是受教育权利的核心内容。保障学习的权利,则必然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合理的教育制度以及适当的教育设施等条件。②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为了切实保障受教育的权利,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并实行一定的义务教育的无偿化,以确保义务教育制度的现实可行性。与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目前也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0条的规定,国家对接受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③教育的机会均等。这一内容要求任何权利主体均不得在教育上受到不平等的对待。然而,从机会均等的原义上说,这并不妨碍允许根据不同的权利主体的不同适应性和能力施以不同内容的教育,否则,将无法真正实现教育的机会均等。当然,这同时便要求根据权利主体身心机能的具体状况予以教育。我国义务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此外,第10条还明确规定国家扶持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以及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2.受教育的义务是指公民在一定形式下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教育的义务

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实行9年制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入学。在义务教育期间,国家免费为公民提供教育,这些费用包括一切教学场所、设施和教学费用。公民只承担书本费和学杂费。近些年来,随着教育体制改革,各地都出现了一些收费生,这种情况一是民办学校实行高收费,二是公办学校计划外招收本校招生地区以外的学生。这两种情况在性质上属于家长为使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而采取的一种自愿行为。

为什么说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接受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任何社会的发展,都是以人的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前提,而人的文化素质又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来形成的,所以说,教育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的发展又必须以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接受教育不仅是公民个人的事,同时也是为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所应尽的义务。第二,接受教育是公民个人发展的需要。在现代社会中,每个公民都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生存需要,二是发展需要。发展需要是一种更高层次的需要,它包括智力、体能、品格、修养、情操等多方面的因素。每个公民只有不断发展,不断完善自我,其社会价值才能得到充分实现。这就要求公民能自觉接受教育,通过受教育来使自己得到全面发展。第三,接受教育是公民享受权利的需要。宪法和法律为公民规定了许多权利,而这些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往往取决于公民的文化素质。

(三)保护少年儿童的权益

儿童因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剥夺,创造一个有利于少年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我国《宪法》除了对一切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做出全面规定外,还对具有特殊情况的儿童设置专条,进行详细说明。综合有关规定,具体有以下几项措施:①享受社会安全的权利。父母应用心照料和保护儿童,国家保证儿童有足够的营养、住宅、娱乐和医院设施。儿童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虐待和剥削,更不能成为任何形式的买卖对象;②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儿童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社会对无家可归和难以生活的儿童应给予特殊照顾;儿童若生活困难,有权获得社会救济;③独立的人格权。由于儿童是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一些生理、心理条件的限制。虽然有些权利是通过其监护人活动来实现的,但少年儿童的人格是独立的,任何侵犯儿童人格权的行为都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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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于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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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只有一部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中学生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答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答案补充 1、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如有的学校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一周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该类权利的行为有;教师禁止学生上学、进教室、罚站等,放学后禁止学生回家,下课后禁止学生自由活动,教师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强迫订阅某种刊物、不允许自由阅读等。 4、肖像权。学校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的使用时,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规校纪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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