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问题求答案与解析

2000年1月,刘某因与单位领导闹矛盾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刘某失踪后,其妻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2004年3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而刘某父... 2000年1月,刘某因与单位领导闹矛盾而离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刘某失踪后,其妻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2004年3月,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而刘某父母请求法院宣告刘某死亡。同月,刘某所在单位欲将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刘某死亡申请书。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法院应指定王某为财产代管人,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并且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 B.法院虽不应指定王某为财产代管人,但也不应指定刘某父母为财产代管人,理由是刘某父母并未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C.法院应受理刘某父母的死亡宣告请求,理由是宣告死亡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各自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不同,可以并行不悖 D.法院不应受理刘某所在单位的死亡宣告请求,理由是刘某所在单位没有申请宣告刘某死亡的资格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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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维夏
2013-04-13 · TA获得超过419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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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是错的。
宣告失踪,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刘某其妻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显然是妨害了刘某利益,所以王某不应被指定为财产代管人。
设立财产代管人并不以是否申请宣告失踪为条件,只考虑是否能较好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同时导致婚姻关系消亡,有可能损害被宣告人配偶的利益,由他人来决定其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不合理的。配偶是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人,父母子女均是第二顺序申请人,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不申请的,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
只有利害关系人才可以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其单位不具备资格,是正确的。
斯云英08
2013-04-13 · TA获得超过16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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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认为应该选择A。
首先刘某下落不明已经满4年(满2年可以宣告失踪、满4年可以宣告死亡),刘某的利害关系人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若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中,既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又有申请宣告死亡的,应该宣告死亡。刘某的配偶王某和其父母,均属于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故法院应该受理刘某父母的申请宣告死亡。至于刘某的单位,应该属于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不申请的,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一经宣告死亡,则发生继承,不存在指定财产代管人之说。故法院应该受理刘某父母的申请宣告死亡,刘某的个人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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