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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应付的3.2元占总钱数的 1/3 ,可得:总钱数为 3.2÷(1/3) = 9.6 元;因为,甲付了总钱数的 5/(5+3) = 5/8 ,实际只需要付总钱数的 1/3 ,所以,甲需要收回 9.6×(5/8-1/3) = 2.8 元,乙需要收回 3.2-2.8 = 0.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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