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车可以进上海市区吗?
外地车可以进上海市区,外地车辆进入上海市需在道口交费,凭票过境;入境一次,收费一次。通行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境为止,7日内有效。超过7日的,另行交费。但是外省挂临牌机动车不能进上海。
只是工作日早晨7点到10点,下午4点到8点不能在市区高架上行驶,地面道路不受影响(外地临牌不能进外环线包括地面道路,24小时,365天),一般周末对于正常拍照的所有车辆没有任何限制,包括高架和隧桥。
扩展资料:
临时进入上海市区的外地牌照车辆,需妥善保管进入上海市区交纳的过路费凭证备查,以证明未在上海市区滞留7天以上,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公安对本市部分高架道路(城市快速路)的交通管理措施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每日7时至10时、15时至20时(现行为16时至19时),以下道路禁止悬挂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的小客车、使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小客车、未载客的出租小客车及实习期驾驶员驾驶的小客车通行(周六、周日、国定假日除外)。
延安高架路(S20以东段);南北高架路(呼玛路至鲁班立交段);逸仙高架路(全线);沪闵高架路(全线);环路(全线);华夏高架路(全线);罗山高架路(全线);度假区高架路(中环路至秀浦路段)。
内环高架路(除内圈中山北二路入口至锦绣路出口、外圈锦绣路入口至黄兴路出口以外的路段),南浦大桥;卢浦大桥;延安东路隧。另外,上海限行货车:本地的,8:00-20:00不得进入内环,外地的,8:00-20:00不得进入外环。
可以,但是会限行,2020年11月2日,是上海外牌限行新规实施首日——新规规定,除周六、周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外,每日7时至20时,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等车辆禁止在上海市大部分高架道路上行驶。
按老政策,上海高架道路的外地牌照机动车限行时间大致处于早晚高峰两个时间段。与此相比较,此次限行新规一并覆盖平峰时间,限行时间也从7个小时延长到13个小时。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四)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
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
2013-04-16
根据去年底颁布的有关规定,从2月15日起,每天7时至20时,没有张贴“环保标志”的车辆,禁止驶入内环线(含内环线)以内的高架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
外地牌照的车辆如在上海市区滞留7天以上的,也必须办理“环保标志”并在相应位置张贴。
临时进入上海市区的外地牌照车辆,需妥善保管进入上海市区交纳的过路费凭证备查,以证明未在上海市区滞留7天以上,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问:哪些外省市车辆可以申领本市环保标志?
答:在市环保局和市公安局发布的通知中规定,符合核发机动车环保标志标准的外省市机动车辆有以下五类:
一、2001年6月1日以后上牌的微型面包车;
二、2000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6座以下轻型客车;
三、2001年9月1日以后上牌的柴油车;
四、2001年10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小于等于3.5吨轻型客车、载货汽车;
五、2003年7月1日以后上牌的总质量大于3.5吨的重型汽油车。
问:外省市在沪车辆如何申领环保标志?
答:外省市牌照车辆按在沪逗留时间分类管理。
对在沪逗留7天以内的临时过境车辆,由环保部门委托市政部门在入境道口发放注明有效期限不超过7天的过境凭证。
来沪超过7天以及长期在沪的外省市牌照车辆,车辆使用人凭车辆行驶证、车主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市政部门设立的服务窗口申领环保标志(具体地址及相关内容请留意市市政部门发布的信息)。属于国家规定的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实施后上牌的车辆,发放环保标志。
问:无环保标志的机动车不能驶入哪些禁行道路或区域?
答:1、自2006年2月15日起,7:00至20:00,内环线以内(含内环线)高架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禁止无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
2、自2006年10月1日起,7:00至20:00,内环线以内(含内环线)的高架道路和地面道路、延安路高架道路、沪闵路高架道路全面禁止无环保标志的车辆通行。 答案专业率100% 祝你出行愉快~谢谢采纳,好评~
外地车可以进上海市区
外地车辆进入上海市需在道口交费,凭票过境;入境一次,收费一次。通行费凭证必须保存到出境为止,7日内有效。超过7日的,另行交费。但是外省挂临牌机动车不能进上海。上海外牌限行新规规定,除周六、周日和全体公民放假日外,每日7时至20时,外省市机动车号牌等车辆禁止在上海市大部分高架道路上行驶。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下列车辆,可以上本市道路行驶:
(一)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但全挂车、三轮汽车、轻便三轮摩托车、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以及外省市号牌低速货车除外;
(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三)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
(四)市人民政府允许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
外省市号牌拖拉机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和其他通行工具,不得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