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1、根据道路安全法,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属于机动车。而电动三轮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
2、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电动汽车是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应当购买交强险后及时挂牌。驾驶电动轿车应办理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C2)。
3、但现在我县路面行驶的“电动汽车”(电动三轮、四轮车(需取得D证)),由于成本和技术的原因,大多使用铅酸蓄电池,无法达到国家强制安全标准,因此无法上牌。
扩展资料:
属于机动车的摩托车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
1、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400kg的不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2、整车整备质量超过 600kg的带驾驶室的三轮车辆;
3、最大设计车速、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的,专供残疾人驾驶的机动轮椅车;
4、电驱动的,最大设计车速不大于 20km/h,具有人力骑行功能,且整车整备质量、外廓尺寸、电动机额定功率等指标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两轮车辆。
普通摩托车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 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 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动机最大输出功率总和大于 4kW的摩托车,包括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1、根据道路安全法,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的,属于机动车。而电动三轮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
2、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规定电动汽车是作为机动车的一种应当购买交强险后及时挂牌。驾驶电动轿车应办理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C2)。
3、但现在我县路面行驶的“电动汽车”(电动三轮、四轮车(需取得D证)),由于成本和技术的原因,大多使用铅酸蓄电池,无法达到国家强制安全标准,因此无法上牌。
电动三轮车的用途:
电动三轮车按用途分为家用型,货运型,工厂型多种型号。
1、家用型电动三轮车,大部分采用是侧轮电机,外置车架(车架在车轮外边),适合做家用和老年代步工具。
2、货运型电动三轮车,这种车也分为俩种,一种为摩托型,配置和款 式和三轮摩托车差不多,中置电机带大轴,配500W以上电机,载货量一般在300-600KG,配置有倒顺开关,和调速系统。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安全法可知,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电动三轮车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八章 附则】可知: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可知: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根据道路安全法可知,电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电动三轮车在国家标准中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不符合电动车、残疾车的国家标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 【第八章 附则】可知: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可知: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可是警察扣了我12分
这你得去交警大队核实一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