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律的朋友帮一下忙!! 谢谢了

某钢厂对一座用于棒材淬火的大型加热炉熄火以进行定期维修,该厂设备维修主管人员于某炉内预热段察看需要维修的地方。虽有人工光源,但炉内仍十分昏暗,当时还有一位电焊工在烟道附近... 某钢厂对一座用于棒材淬火的大型加热炉熄火以进行定期维修,该厂设备维修主管人员于某炉内预热段察看需要维修的地方。虽有人工光源,但炉内仍十分昏暗,当时还有一位电焊工在烟道附近工作,于某走到电焊工近旁欲等他工作暂停后再继续检查,就在他转身来想再看一下该处的炉衬和炉顶的情况时,突然陷入烟道孔,跌入4米深处,致使左脚跟骨折,L-1,L-2脊椎骨断裂。于某被送进医院治疗,历时半年,后成了跛子。为此,于某对加热炉的设计,加热炉的生产者提出产品责任诉讼,理由为事故是因为设计缺陷造成的,因为烟道孔上没有栅栏保护,因此要求经济赔偿。
加热炉设计者提出,烟道孔不能装栅栏,因为现代科技水平还不能生产出一种材料可承受长时期炉内高温,并为此为抗辩理由为要求法院免除生产的责任。经查,在炉内正常使用下,烟道孔的确是超高温的,你认为被告能否负责,法律依据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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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0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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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工伤就可以了,你告产品的生产厂家,估计赢的可能性较小了,你自己民说经查,在炉内正常使用下,烟道孔的确是超高温的,在现有的科技水平下无法达时,可以不安装的.不能作为产品缺陷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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