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5
A/化学元素周期表B、北京市交通旅游地图C、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D、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A/化学元素周期表 B、北京市交通旅游地图 C、人民日报评论员文章 D、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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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
2013-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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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D
同学你是考试么,要好好看书啊。。。
补充下吧
标准地图属于对事实的描述,无论谁画出来都是一样的,所以北京市交通旅游地图这种肯定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除非有创意的地图,比如手绘,或者其他比较特别的地图,绘图者对地图上的标识有其特定的选择,这种地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评论文章没有争议,因为不是短新闻,属于作品。
审查决定属于官方文件,一般著作权法不保护。
同学你是考试么,要好好看书啊。。。
补充下吧
标准地图属于对事实的描述,无论谁画出来都是一样的,所以北京市交通旅游地图这种肯定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除非有创意的地图,比如手绘,或者其他比较特别的地图,绘图者对地图上的标识有其特定的选择,这种地图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评论文章没有争议,因为不是短新闻,属于作品。
审查决定属于官方文件,一般著作权法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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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二种是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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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图的著作权属于制图主体。评论员文章的著作权属于评论员。
【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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