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的基本内涵 乡镇这一概念,既为人们所熟悉又为人们所陌生。说熟悉是因为我国大部分人口生活、工作、居住在乡镇。据国家统计局数据,1990年我国乡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3.6%,2000年占63.9%。这其中不包含建制镇的人口数。说陌生是因为人们对乡镇的解释往往说不清楚。1.乡镇的多维视角。乡镇这一概念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界定和理解,其内涵所指并不一致。兹列举如下:政治学主要从政权的角度把乡镇看作是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基层政权组织,认为乡镇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础和末梢,是我国农村基层政权机构。行政学主要从行政的角度把乡镇看作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基层行政组织,认为乡镇是我国政府机构的最低一级,是我国农村地区的基层行政单位。社会学主要从社会的角度把乡镇看作是一个区域社会实体或单位,认为乡镇是一个以行政建制为基础而又完全不同于行政建制的区域社会单位。经济学主要从经济的角度把乡镇看作是一个历史上形成的区域经济范畴,认为乡镇是指以镇为点、以乡为面的—定区域里面紧密联系的经济综合体,它有别于城市与乡村。公共管理学主要从管理的角度把乡镇看作是一个社区治理单位。在公共管理学的观察和研究视野内,乡镇是由共同治理农村社区范围内公共事务的各利益相关主体组成的合作有机体。从以上可以看出,乡镇是一个具有多种涵义、多种理解的概念。各学科从各自的研究对象出发,侧重于探讨乡镇某一特定层面的问题,由此带来乡镇解释的多元化。上述多维视角为我们理解和科学界定乡镇这一概念提供了有益的思路和启示。2.乡镇的基本涵义。在一般意义上,乡镇有两种解释,一是从行政区划的角度解释,二是从城镇的角度解释。如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主编的《现代汉语词典》(1996年修订本)就把乡镇解释为:(1)乡和镇;(2)泛指较小的市镇。从行政区划角度解释,乡和镇又称建制乡和建制镇,是指国家依据一定的标准和条件(主要有人口、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础设施状况等),以行政法令或批文的形式,经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批准,在农村(又称乡村,泛指城市以外的区域)地区设置的基层行政区域单位。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107条的有关规定和1985年1月《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建制和区域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决定。从城镇的角度解释,乡镇是指地处广袤深远农村腹地的镇,即乡村里的镇[1],它是以与其有直接社会经济交换关系的乡构成的一定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及信息中心。这里的乡不是泛指城市以外的一般区域,而是指与镇有密切联系的区域,是镇的组成部分和依托。乡镇既区别于普通乡村,又与周围的乡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费孝通先生称之为小城镇,认为它是乡的中心,又可称之为集镇。近年来,在我国学术界和实际工作者中有不少人把乡镇称之为“农村城镇”、“乡村城镇”、“农村集镇”,认为乡镇是城市与农村的中介层、结合部。目前对于这一概念的外延,学界提出了几种不同的界说。如,认为其包括20万人以下的小城市、工矿区、县城镇、建制镇、农村集镇;泛指人口在二至五万以下的小城市和三至五千人的小集镇,包括小城市、卫星城、工矿区、县城、建制镇和集镇;指县城及其以下的比较发达的集镇或乡政府所在地,包括县镇、建制镇、农村集镇;凡国家设建制镇的地方。这些界说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就是,乡镇至少包括县镇、其他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和其他集镇。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人们经常把上述两种解释交织在一起加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