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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只有从法律制度上确保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做到依法生产经营,诚实守信,对食品安全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才能建立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长效机制。
为此,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强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同时确立了以下制度,以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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