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
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个人有钱不能开。组织有钱不能开。政府没通过也不能私自开。必须经过国家批准才可以开。需要经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区,设有相应的管理委员会、投资公司,投入资金,对本辖区进行开发、建设,具备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其主要管理人员一般是当地政府行政管理的高层人员。
它根据国家相关外资产业政策,对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的鼓励类项目进行税收减免(如企业所得税的两免三减半),优惠提供工业用土地和其他一些优惠政策,吸引各种资金和实体投资办厂,办公司。
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改革标准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制,组织实施制造业标准化提升计划,在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综合标准化工作。发挥企业在标准制定中的重要作用,支持组建重点领域标准推进联盟,建设标准创新研究基地。
扩展资料:
开发区发展历程:
开始起步阶段
1984年,国家批准兴建了大连、秦皇岛等14个经济技术开发区,标志着中国开发区的正式诞生。1985年7月,中国科学院与深圳市政府联合创办中国第一个高新技术开发区——深圳科技工业园区,拉开了创办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序幕。
这一时期,是中国开发区建设的摸索阶段,一方面,由于缺乏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的能力较弱,开发区的发展速度较为缓慢;另一方面,开发区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极大的刺激了各地政府和投资商的热情。
高速发展阶段
同时,各省市也都在建立各自的开发区,全国范围掀起了设立开发区的热潮,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开发区建设呈现迅猛发展之势。这是中国开发区历史上大规模扩张的时期,中国的对外开放区由东部沿海向沿江、中西部内陆城市发展,多层次、全方位的开放格局基本形成。
在这一阶段,开发区以吸引大型跨国公司为主,大规模、成批量的引进外资,项目的档次明显提升,而且带来了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理念,这直接推动了中国工业现代化的进程。中国的产业结构也由单一转向多元化。
规范调整阶段
加入WTO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联系更为紧密,开发区作为对外开放的排头兵,其与世界经济的关联度进一步增强,外向型经济受国际市场的影响也陡然增大。国内外经济环境和政策的变化使开发区利用外资减少。
国务院办公厅于2003年8月份下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同年底,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以及商务部又共同发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
这一阶段,开发区在吸引新投资的同时,着重培养区内发展良好的企业,实现资本经营的新突破,形成区内的核心竞争力。
开发区在追求产出值的同时,更注重集约化发展,注重产业的升级。但随着优惠政策的淡出,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土地成本上升,用什么吸引资本成为每个开发区中重点思考的问题。开发区进入了服务为主的发展阶段,各开发区都在尽力完善服务体系以吸引资本。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开发区
一、审批原则
(一)对已完成原经国务院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
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
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
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二、审批程序
(一)由国家级开发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国务院行文提出扩建申请。
(二)由国务院批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初审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起草请示报告会签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经国务院批准,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函予以批复。
三、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一)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出具);
(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与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面积与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和所在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
(三)国家级开发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四)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五)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文本,在图纸上需标出国家级开发区现有位置,拟扩建区域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加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及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六)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实施情况。
2013-04-22
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布局合理的开发区,并集中力量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效果很好,今后还要继续坚持。但去年以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开发区热”,开发区越办越多,范围越划越大,占用了大量的耕地和资金,明显地超出了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少数地方无视国家税法和土地法,超越权限擅自制订发布税费减免办法,对外造成了不良影响。对这种情况如不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予以制止,不仅会加剧资金、能源、交通运输和原材料供应的紧张,而且势必影响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对外开放的健康发展。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各类开发区,实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审批设立各类开发区。
二、设立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凡要兴办上述各类开发区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前期规划和可行性研究的指导工作,并向国务院申报。
三、为吸收外资兴办工业、农业、国际旅游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资源情况、实际需要和条件,批准设立少量省级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在现有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并报国务院备案。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不得沿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的名称和政策。
四、审批设立开发区,要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严格控制开发面积,并注意以项目带开发。要坚持量力而行,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要严格依法审批土地,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五、对未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而自行兴办的各类开发区,各地要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清理。对缺乏基本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过多占用耕地或占而不用的开发区,要坚决果断地停下来,并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处理好有关善后事宜。土地要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
六、各地区、各部门都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严格遵守国家税法、土地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坚决禁止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自行制订优惠政策或变相减税让利。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对此加强监督。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检查清理各类开发区的工作情况,在一九九三年六月底前报国务院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