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的员工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1劳务派遣员工、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用签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岗位协议吗?2劳务派遣的员工能否对实际用工单位提起劳动仲裁?...
1劳务派遣员工、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用签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岗位协议吗?
2劳务派遣的员工能否对实际用工单位提起劳动仲裁?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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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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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被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动关系上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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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是有错误的!
正确答案是:被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其实就是没有关系,是被派遣工人与派遣单位有劳动关系!这是派遣单位(公司)招聘工人不使用工人!而是把工人派遣去其他单位(公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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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说法:
派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派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协议关系,
派遣式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法 仅仅写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写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2条是指,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派遣单位没有劳务派遣经营范围,人才派遣非劳务派遣,企业经营范围里没有“劳务派遣”二个字,在工商登记时就进行了行业区分。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许可证 人力资源许可证 是有区分的。
劳务关系是一次性、临时性,而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是全日制用工,不是临时性用工也就是非劳务关系。准确认定为间接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称间接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该《劳务派遣协议》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派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
派遣式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是劳务派遣协议关系,
派遣式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动者是用工关系。
劳动合同法 仅仅写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写人才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劳动合同法第92条是指,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派遣单位没有劳务派遣经营范围,人才派遣非劳务派遣,企业经营范围里没有“劳务派遣”二个字,在工商登记时就进行了行业区分。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许可证 人力资源许可证 是有区分的。
劳务关系是一次性、临时性,而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是全日制用工,不是临时性用工也就是非劳务关系。准确认定为间接劳动关系。
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法律上并未明确,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或者称间接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日常管理、期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争议的解决等事项都作了约定。该《劳务派遣协议》其实是劳务派遣企业基于和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代替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是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但基于原先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用工单位也存在约束力,因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人员是间接劳动关系,两者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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