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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注定从巨变到渐进,从革命叙事到日常话语,从革命动员回归常识理性。公共权力受到全面制约,司法权力独立运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不是靠唱高调就能实现的,需要做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我们有理由期待现代中国法治之路越走越踏实,越走越成熟
  
□丁国强
  高全喜等著的《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将中国的法治变迁融入了近现代历史考察。中国近现代史既是在中国与世界的冲突中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也是打破治乱循环,追寻法治价值的过程。中国的现代化道路离不开法治观念的浸染和法治价值的构建。近现代中国社会的演变实质上也是法治对传统中国进行改造的过程。梁启超认为“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在这种功利状态下,法治注定无法在舒缓、积淀中平和发展,这显然影响了法治的成熟完善。但是,法治作为一种价值和社会理想在消解专制、抵制独裁方面发挥了历史性作用。中国的法治之路是在西方的冲击之下而产生的文明力量。
法治是难以效仿的历史过程
  在革命激进主义现代性模式下,法治话语总是在呼吁人们关注权利、秩序和日常生活。实现从非常政治到日常政治的转变,法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法治是人类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没有法治,无论是传统还是革命的成果都难以转化为现实福利。革命固然可以瓦解旧规则、旧秩序,但是,如果没有法治建设的努力,仍然难以走出静止社会。换个角度说,如果没有革命,单纯靠传统社会的缓慢变革则无法回应西方带来的现代化冲击。在来不及进行充分的理性启蒙的历史条件下,运用法治改造社会、控制社会、建设现代国家必定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面临着巨大风险。费孝通有言:“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法治的成功往往不在于法条和书本知识的完美,而在于与实际生活贴切的紧密程度。如果法治只停留在表面,而无法渗透到价值、行为和生活方式等层面,就只能是一张好看的外衣。作为一种理性之治,法治不是统治阶级的治理工具,而是整个社会迈向现代文明的过程。因此,法治是一个不可复制、难以效仿的历史过程。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是在中国与西方的权力冲突、利益冲突、文化冲突中展开的对良好社会的追求。
  《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一书通过对晚清以来所开启的现代法治的古今之变的考察,对激进主义的中国现代性之路进行梳理和检讨,以确立一条更为健康合理的现代性之路。笔者认为,这一努力体现了法治的历史观。缺乏历史观是中国当下法学研究的通病。一些法学研究者喜欢将法学知识从历史背景中剥离出来,将法学知识表述嫁接到西方知识系统上,法学知识的历史性、实践性被搁置和疏淡,使得法学知识缺乏历史语境和现实考察,成为一种抽象的真理,一种无所凭依的全球化、世界化。法学本身就是民族国家政治意识生产的一部分,法学知识生产无法脱离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背景。法治只能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进行,没有复杂的历史过程,也就无所谓“现代法治”。
  邓正来先生曾经呼吁结束受“西方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旧法学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其实,追问“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首先要思考中国法学从哪里来。社会历史传统不仅决定了法治的源流和脉络,也深刻影响了法治的体系、方法和修辞。法治是历史的形成的,过分强调法律理性的非历史性势必会陷入自我认识缺失的误区。
用法治视角审视中国近现代
  《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一书以法治之变来总结中国现代性的历程,从戊戌变法、晚晴立宪、辛亥革命、袁世凯称帝、军阀政治、国民党训政到建国以后的废旧法运动、依法治国入宪,用法治视角审视近现代中国的历史进程,说到底是去普遍性之魅、去抽象法治之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都是在曲线中发展的。作为一个后发的现代国家,中国的法治之路呈现出“冲击—反应”的特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法治完全是外部力量作用的结果。西方的现代性诱因促进了中国法治的启蒙与生长,却并不能替代中国的法治文明探索。中国的传统文明和中国人对生活秩序的理解把握依然是中国法治的基因。
  法治既是一种治理技术,否定专制主义的利器,也是一种政治理想、社会价值。法治的常态是稳定的、持久的,而不是变幻的、飘忽的。有学者认为,近代中国,有变法而无法治,有变道而无治道。此种状态是历史的无奈。现代中国的发育是被动的,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也根本不可能在平和商谈中进行。变法所驱动的社会政治体制的根本转变。启蒙知识分子认识到,变法是图强无法绕开的路径。只有打破王朝更迭的循环,才能建设现代政制;只有打破“夷狄”之说,才能融入世界体系。戊戌变法、清末立宪和辛亥革命作为现代性意义的变法以激进的形式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尝试。
  康梁的改革计划庞大而缺乏可行性,超出了当时社会的承受力,只能具有宣言和号召价值。晚晴新政体现了统治者企图挽救清王朝政治合法性危机的努力,吸收借鉴了西方和日本的宪政经验,原本可以勾画出一副宪政蓝图,却因清王朝缺乏立宪的诚意而成为“名义性宪政”,堵塞了在旧法统下开出现代法统的道路。
  辛亥革命通过革命暴力手段构建现代共和国,却因意外和早产,而造成革命制宪的脆弱,军阀混战、帝制复辟以及党制国家的出现都损耗了“把君权换成民权”的实效。如何建立一个强大的国家、良好的政府,是中国现代法治孜孜以求的探索。革命固然可以摧毁旧的政制,但只有建立日常的宪政体制才能真正实现革命的诉求。
  《临时约法》以及《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制定积累了现代国家的制宪经验。创制宪法是一个现代国家最深刻的国家记忆。清帝逊位诏书将政权禅让给中华民国,用契约的方式确立共和立宪国体的合法性,其法理得失值得琢磨。宪政的目的在于限制主权者,宪政意味着人民出场,让人民来安排权力、限制权力、监督权力。
  《现代中国法治之路》一书认为,临时参议院和国会参众两院以及众多议员还是多少代表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这是中国政治史的创举,由人民代表而不是君主厘定乾坤,是具有宪政意义的标志性举动。至于贿选事件所导致的人民制宪权的流产,袁世凯的帝制复辟等则反映出宪政道路之艰难。
  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说:“宪法史不应是党派史而是制度史,不应该是斗争(过程)史,而应是结果史。斗争是暂时性的,而结果则是长久的。”革命本身不是目的,通过宪政构建日常政治,约束权力,制止暴力,都是让权力、秩序回到日常状态。
  《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强调,迈向现代法治必须要消除革命思维、革命逻辑,从革命文化转向法治文化,从革命法治走向常态法治。该书对1975年宪法进行个案剖析和症候分析,称它是“百年中国革命激进主义在内容和形式上的极端表述”。宪法不应是革命的号角,它天性是与革命相对峙的,是革命的终结。回到日常政治、常态法治是社会治理的必然。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注定从巨变到渐进,从革命叙事到日常话语,从革命动员回归常识理性。公共权力受到全面制约,司法权力独立运行,公民权利得到切实保障,不是靠唱高调就能实现的,需要做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我们有理由期待现代中国法治之路越走越踏实,越走越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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