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离职,但是老板不同意,那我工资也不要了直接走人,招呼都不打,可以吗?有什么后果?
有签合同,一年的,但是我干了半年,家里给我找了一个工作,5月1号必须回家,但是公司规定要提前一个月说,我是昨天说了,老板说如果要走必须是下个月的今天。怎么办啊,直接走人会不会影响我以后的工作,那份合同对我有没有影响啊? 展开
不可以的。
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
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而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
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如果坚决要走,也没有什么大的问题的。祝你如愿。
离职证明书?我都直接走人了,那份证明书不要了可以不?对我以后有没有什么影响?
如果你新单位没有这个要求,那是可以的。以后也没有什么影响的。这不是很重要的,但有些单位他们需要的。
但是我单位也不是小单位,大也不是很大,300多号人,还是有些担心
有什么好担心的,你这事杞人忧天!!! 我以前在富士康做了 也是签合同,签两年,直接走了,他也没把我怎么样呀,还有几个厂都是这样, 我照样走人,。我还不是一样正常生活。怕这怕那 这么行!不会影响你以后找工作的! 半毛钱关系都没有! 如果你还担心的话,就不要问我了, 爱莫能助!
私人的单位,说大也不大,说小也不小,也有300多号人。现在很担心走人会对我以后的就业有影响。
诚恳的和领导解释你着急回家的原因,承诺你会再待几天把手边工作与同事做好交接,不给公司添麻烦,未付的工资你也不要了。
劳动合同还是有法律效应的,公司可以起诉你,只是这个程序比较麻烦,一般公司不会这样做。
但是,我突然想到,你有养老保险吗?如果没有养老保险,那劳动合同不合法啊。
如果有保险,你还是尽量和公司搞好关系,你还得办保险呢。
保险说是有,但是现在还没有给我办理,有这么严重啊
我想了一下,他没给你交保险你是可以走申诉程序让他给你补缴的,但是不能以这个来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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