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银员私自拿钱跑算犯罪吗?

她辞工.老板答应让她做到元旦就让她走.她还在上班中.没有想到她拿了收银台的钱.也就是她的工资.不是很多1000多就这样跑掉了.这样报警有用吗?... 她辞工.老板答应让她做到元旦就让她走.她还在上班中.没有想到她拿了收银台的钱.也就是她的工资.不是很多1000多就这样跑掉了.这样报警有用吗? 展开
 我来答
Dilraba学长
高粉答主

2019-02-04 · 听从你心 爱你所爱 无问西东
Dilraba学长
采纳数:1107 获赞数:411059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收银员私自拿钱跑是犯罪。可以报警处理。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超市收银员侵占17万余元

顾客在超市购物结账离开后,再单个取消、或者整单取消交易记录。采用此方式,今年27岁的张某从其工作的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宝超市)侵占17万余元。最近,张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在朝阳法院受审。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张某在法宝超市朝阳路店任收银助理期间,利用收银便利,使用本人及该超市其他收银员整单取消的权限,进行虚报整单取消的手段,侵占公司营业款项17万余元。据了解,赃款已由其父母退赔。

庭上,张某表示认罪。她称自己在2013年到法宝超市工作,之前在北苑路店,2013年下半年到朝阳路店,做收银助理,利用自己的授权工号,负责变更、取消顾客不要的商品,“就是将已经输入到系统里的商品,全部不要的,做整单取消;某一个商品不要的,就做单个取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超市收银员侵占17万余元

甜美志伟
高粉答主

2019-02-02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知道答主
回答量:9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6327
展开全部

不是犯罪,是民事纠纷,可以报警,收银员在工作期间私自拿用工单位的钱款跑路,数额达到五千元以上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属于民事纠纷。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扩展资料:

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犯罪主体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

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即以贪污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

(三)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

(四)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

《刑法》原则第五章规定的所有侵犯财产罪,均没有涉及其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务侵占罪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虫心菜
高粉答主

推荐于2019-09-26 · 每个回答都超有意思的
知道答主
回答量:23
采纳率:0%
帮助的人:1万
展开全部

收银员私自拿钱跑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检查法律法规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ray聊教育
高能答主

推荐于2019-08-28 · 解答你所关心的各种问题
ray聊教育
采纳数:5256 获赞数:1327191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收银员私自拿钱跑是算犯罪,未经他人统一侵占他人财物,涉嫌占有公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但情节比较轻的,可以通过双方调解自行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公羊誉明
高粉答主

2019-02-03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知道答主
回答量:1
采纳率:100%
帮助的人:818
展开全部

收银员私自拿钱跑是犯罪。可以报警处理。情节严重的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超市收银员侵占17万余元

顾客在超市购物结账离开后,再单个取消、或者整单取消交易记录。采用此方式,今年27岁的张某从其工作的统杰法宝(北京)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宝超市)侵占17万余元。最近,张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在朝阳法院受审。

朝阳区检察院指控,在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张某在法宝超市朝阳路店任收银助理期间,利用收银便利,使用本人及该超市其他收银员整单取消的权限,进行虚报整单取消的手段,侵占公司营业款项17万余元。据了解,赃款已由其父母退赔。

庭上,张某表示认罪。她称自己在2013年到法宝超市工作,之前在北苑路店,2013年下半年到朝阳路店,做收银助理,利用自己的授权工号,负责变更、取消顾客不要的商品,“就是将已经输入到系统里的商品,全部不要的,做整单取消;某一个商品不要的,就做单个取消。”

张某称,她在超市工作期间,因为刷卡机有毛病,碰到顾客刷不了卡或者忘带钱,故整单取消的情况比较多。

在值班时,如果顾客交了现金,又不用找钱,等顾客离开后,自己就会将该单整单取消,向超市交账时,便可将剩下的钱款拿走,“一天多的时候,能取消10笔左右。”张某称,她的一个同事,也这么拿钱。

公诉人认为,鉴于张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符合自首要件,且其已赔偿全部损失,获得超市谅解,故建议法庭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2至3年。

整个庭审中,因张某声音太小,法官多次提醒其要大声点。庭审结束时,张某突然哭泣起来,只低声说了一句话便结束了最后陈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超市收银员侵占17万余元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收起 更多回答(10)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1669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长沙森林舞者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北京小白兔4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大连海浪之心6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8885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