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是否要背出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很多很难背。能够理解内容,但要在解题时指出援引哪一条法律,很难。请问,是否要背下所有的法律条文?考试时用自己的语言(法律专业语言)描述法律条文行吗?...
法律条文很多很难背。
能够理解内容,但要在解题时指出援引哪一条法律,很难。
请问,是否要背下所有的法律条文?考试时用自己的语言(法律专业语言)描述法律条文行吗? 展开
能够理解内容,但要在解题时指出援引哪一条法律,很难。
请问,是否要背下所有的法律条文?考试时用自己的语言(法律专业语言)描述法律条文行吗? 展开
11个回答
展开全部
应该要的吧,不过有方法
如何消灭这12000多个法条?
一、“煮海为盐”——该放就放
根据以往的惯例,司法考试人围的法律、法规共有110个,司法解释约50多个,其中包含法条12000多条。但每年考试真正涉及的法条只3500条左右,占全部法条总数的37%左右,其中重点法条2000个,约占总数的17%,次重点法条约1500个,占总数的13%左右,在这
3500个法条中还包括同一内容涉及的不同法条。真正核心的法条也就2000条左右。将这2000个法条弄通,也就掌握了考试85%的分数。在2000年、2002年考题中,可以直接查到的法条不超过700多个,但所占分值却超过300分。从10000--2000—700,这是一个放弃和浓缩的过程。因此,有人说“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
二、人人说放——哪条该放
海水当然不会随便一煮就成盐巴,生活一旦上升为了“艺术”,就必定蕴涵着科学的成分,渗透着人们对事物规律和行为规则的认识与把握。对放弃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司考的实务性特征。凡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则可望“煮”其为“盐”,反之则可忽略不计。具体有以下三个标准可参照取舍:
1.实用的。由于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能够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在法律实务中具体操作并且常用的,多是司考关注的热点。而在实务中并不常用或者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一般可以忽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类此法条常以选择题的方式见之于卷面。
2.常考的。经过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司考已较为成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相对固定的考试风格。稍微了解司<律)考的人都会发现,历年命题有惊人的相似或相同,有不少甚至是原题照搬。有规律地重复正是司考的又一大特征。根据这一特征,我们可以史为鉴,凡几年均考的必视之为重中之重。
3.新出的。国家每年都会颁布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新”成为司考命题的热点。如《合同法》新出当年的分数高达64.5分。《证券法》、《土地法》和《行诉法解释》等均是如此。之所以新法每每成为司考的新贵,其原因仍是司考注重实务操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抓住了“新”,也就抓住了“心”。
三、放的放了——余者如何
考生经过以上一番筛选,还只解决了量的问题。“煮”成的“盐”又当如何对付呢?我们说:放不为弃,退始为进。得来的这些“干货”定当将其掰开、揉碎逐一消化掉。
1.到法条后面去——掌握法条背后的法理。法律是抽象的生活规则,也是法学理论积淀的结晶。因此,每一个法律条文的背后都隐藏着生活的哲理和法理的支撑。面上的法条只可谓其“然”,背后的法理方为“所以然”。故考生应当结合教材来熟读并把握法条,万不可认为教材只是对法条的简单析义,最终落得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抑或是似懂而非懂、半生不熟。
2.到法条内部去——把握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是法律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固定的逻辑结构,都是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是规定人们具体如何行为的方式或范本;法律后果则是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态度,是人们遵守或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法律规则在法条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可以在一个条文中完整表现,也可以在不同的条文之中表述,甚至可以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表述。同时,一个条文也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要素。因此,应当在法条中归纳出法律规则,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为线索,来破解法条。
3。把法条串起来——围绕知识点编纲织网。我国的部门立法多半表现为:法律+细则(办法、规定)+司法解释的模式。一个法律规则或者一个知识点,往往分别规定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或条文之中,再加上法条天然就各自为“条”,故整个法条就像一把散落的珍珠。然而,散落的珍珠再美也不能为人穿戴,尤其是面对平均1分48秒就要完成一道题的司考。因此,考生在学习法条时,必须要将相关的法条组织起来,并以知识点为核心形成一个个完整、系统且简洁的知识网络。其中,相同、相似和相反、相对,叠加、并列、递进、但书或例外等都属于“相关”的范畴。即将相关的、散落的法条全部集合、统领于一个知识点之下。
4.让法条活起来——在运用中训练提高。法学虽属文科,但司考却似解数学应用题。卷面的每一道题都是一个案例,甚至一个选项就是一个小案例,司考是名副其实的“实考”。它既要有文科大气、豪放和富有哲理的形象思维,又必须以理科缜密、细致和追求精确的逻辑思维方能应对。而训练这一能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法条融人生活、融人案例。通过法条与案例的结合,以法条破解案例,以案例诠释法条,让生硬的法条鲜活起来,把抽象的法律条文翻版为栩栩如生的生活场景,如此考生也就可以学得快、悟得深、记得牢,在考试中如鱼得水
如何消灭这12000多个法条?
一、“煮海为盐”——该放就放
根据以往的惯例,司法考试人围的法律、法规共有110个,司法解释约50多个,其中包含法条12000多条。但每年考试真正涉及的法条只3500条左右,占全部法条总数的37%左右,其中重点法条2000个,约占总数的17%,次重点法条约1500个,占总数的13%左右,在这
3500个法条中还包括同一内容涉及的不同法条。真正核心的法条也就2000条左右。将这2000个法条弄通,也就掌握了考试85%的分数。在2000年、2002年考题中,可以直接查到的法条不超过700多个,但所占分值却超过300分。从10000--2000—700,这是一个放弃和浓缩的过程。因此,有人说“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
二、人人说放——哪条该放
海水当然不会随便一煮就成盐巴,生活一旦上升为了“艺术”,就必定蕴涵着科学的成分,渗透着人们对事物规律和行为规则的认识与把握。对放弃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司考的实务性特征。凡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则可望“煮”其为“盐”,反之则可忽略不计。具体有以下三个标准可参照取舍:
1.实用的。由于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能够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在法律实务中具体操作并且常用的,多是司考关注的热点。而在实务中并不常用或者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一般可以忽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类此法条常以选择题的方式见之于卷面。
2.常考的。经过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司考已较为成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相对固定的考试风格。稍微了解司<律)考的人都会发现,历年命题有惊人的相似或相同,有不少甚至是原题照搬。有规律地重复正是司考的又一大特征。根据这一特征,我们可以史为鉴,凡几年均考的必视之为重中之重。
3.新出的。国家每年都会颁布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新”成为司考命题的热点。如《合同法》新出当年的分数高达64.5分。《证券法》、《土地法》和《行诉法解释》等均是如此。之所以新法每每成为司考的新贵,其原因仍是司考注重实务操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抓住了“新”,也就抓住了“心”。
三、放的放了——余者如何
考生经过以上一番筛选,还只解决了量的问题。“煮”成的“盐”又当如何对付呢?我们说:放不为弃,退始为进。得来的这些“干货”定当将其掰开、揉碎逐一消化掉。
1.到法条后面去——掌握法条背后的法理。法律是抽象的生活规则,也是法学理论积淀的结晶。因此,每一个法律条文的背后都隐藏着生活的哲理和法理的支撑。面上的法条只可谓其“然”,背后的法理方为“所以然”。故考生应当结合教材来熟读并把握法条,万不可认为教材只是对法条的简单析义,最终落得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抑或是似懂而非懂、半生不熟。
2.到法条内部去——把握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是法律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固定的逻辑结构,都是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是规定人们具体如何行为的方式或范本;法律后果则是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态度,是人们遵守或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法律规则在法条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可以在一个条文中完整表现,也可以在不同的条文之中表述,甚至可以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表述。同时,一个条文也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要素。因此,应当在法条中归纳出法律规则,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为线索,来破解法条。
3。把法条串起来——围绕知识点编纲织网。我国的部门立法多半表现为:法律+细则(办法、规定)+司法解释的模式。一个法律规则或者一个知识点,往往分别规定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或条文之中,再加上法条天然就各自为“条”,故整个法条就像一把散落的珍珠。然而,散落的珍珠再美也不能为人穿戴,尤其是面对平均1分48秒就要完成一道题的司考。因此,考生在学习法条时,必须要将相关的法条组织起来,并以知识点为核心形成一个个完整、系统且简洁的知识网络。其中,相同、相似和相反、相对,叠加、并列、递进、但书或例外等都属于“相关”的范畴。即将相关的、散落的法条全部集合、统领于一个知识点之下。
4.让法条活起来——在运用中训练提高。法学虽属文科,但司考却似解数学应用题。卷面的每一道题都是一个案例,甚至一个选项就是一个小案例,司考是名副其实的“实考”。它既要有文科大气、豪放和富有哲理的形象思维,又必须以理科缜密、细致和追求精确的逻辑思维方能应对。而训练这一能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法条融人生活、融人案例。通过法条与案例的结合,以法条破解案例,以案例诠释法条,让生硬的法条鲜活起来,把抽象的法律条文翻版为栩栩如生的生活场景,如此考生也就可以学得快、悟得深、记得牢,在考试中如鱼得水
展开全部
如何消灭这12000多个法条?
一、“煮海为盐”——该放就放
根据以往的惯例,司法考试人围的法律、法规共有110个,司法解释约50多个,其中包含法条12000多条。但每年考试真正涉及的法条只3500条左右,占全部法条总数的37%左右,其中重点法条2000个,约占总数的17%,次重点法条约1500个,占总数的13%左右,在这
3500个法条中还包括同一内容涉及的不同法条。真正核心的法条也就2000条左右。将这2000个法条弄通,也就掌握了考试85%的分数。在2000年、2002年考题中,可以直接查到的法条不超过700多个,但所占分值却超过300分。从10000--2000—700,这是一个放弃和浓缩的过程。因此,有人说“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
二、人人说放——哪条该放
海水当然不会随便一煮就成盐巴,生活一旦上升为了“艺术”,就必定蕴涵着科学的成分,渗透着人们对事物规律和行为规则的认识与把握。对放弃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司考的实务性特征。凡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则可望“煮”其为“盐”,反之则可忽略不计。具体有以下三个标准可参照取舍:
1.实用的。由于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能够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在法律实务中具体操作并且常用的,多是司考关注的热点。而在实务中并不常用或者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一般可以忽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类此法条常以选择题的方式见之于卷面。
2.常考的。经过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司考已较为成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相对固定的考试风格。稍微了解司<律)考的人都会发现,历年命题有惊人的相似或相同,有不少甚至是原题照搬。有规律地重复正是司考的又一大特征。根据这一特征,我们可以史为鉴,凡几年均考的必视之为重中之重。
3.新出的。国家每年都会颁布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新”成为司考命题的热点。如《合同法》新出当年的分数高达64.5分。《证券法》、《土地法》和《行诉法解释》等均是如此。之所以新法每每成为司考的新贵,其原因仍是司考注重实务操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抓住了“新”,也就抓住了“心”。
三、放的放了——余者如何
考生经过以上一番筛选,还只解决了量的问题。“煮”成的“盐”又当如何对付呢?我们说:放不为弃,退始为进。得来的这些“干货”定当将其掰开、揉碎逐一消化掉。
1.到法条后面去——掌握法条背后的法理。法律是抽象的生活规则,也是法学理论积淀的结晶。因此,每一个法律条文的背后都隐藏着生活的哲理和法理的支撑。面上的法条只可谓其“然”,背后的法理方为“所以然”。故考生应当结合教材来熟读并把握法条,万不可认为教材只是对法条的简单析义,最终落得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抑或是似懂而非懂、半生不熟。
2.到法条内部去——把握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是法律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固定的逻辑结构,都是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是规定人们具体如何行为的方式或范本;法律后果则是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态度,是人们遵守或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法律规则在法条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可以在一个条文中完整表现,也可以在不同的条文之中表述,甚至可以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表述。同时,一个条文也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要素。因此,应当在法条中归纳出法律规则,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为线索,来破解法条。
3。把法条串起来——围绕知识点编纲织网。我国的部门立法多半表现为:法律+细则(办法、规定)+司法解释的模式。一个法律规则或者一个知识点,往往分别规定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或条文之中,再加上法条天然就各自为“条”,故整个法条就像一把散落的珍珠。然而,散落的珍珠再美也不能为人穿戴,尤其是面对平均1分48秒就要完成一道题的司考。因此,考生在学习法条时,必须要将相关的法条组织起来,并以知识点为核心形成一个个完整、系统且简洁的知识网络。其中,相同、相似和相反、相对,叠加、并列、递进、但书或例外等都属于“相关”的范畴。即将相关的、散落的法条全部集合、统领于一个知识点之下。
4.让法条活起来——在运用中训练提高。法学虽属文科,但司考却似解数学应用题。卷面的每一道题都是一个案例,甚至一个选项就是一个小案例,司考是名副其实的“实考”。它既要有文科大气、豪放和富有哲理的形象思维,又必须以理科缜密、细致和追求精确的逻辑思维方能应对。而训练这一能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法条融人生活、融人案例。通过法条与案例的结合,以法条破解案例,以案例诠释法条,让生硬的法条鲜活起来,把抽象的法律条文翻版为栩栩如生的生活场景,如此考生也就可以学得快、悟得深、记得牢,在考试中如鱼得水。
一、“煮海为盐”——该放就放
根据以往的惯例,司法考试人围的法律、法规共有110个,司法解释约50多个,其中包含法条12000多条。但每年考试真正涉及的法条只3500条左右,占全部法条总数的37%左右,其中重点法条2000个,约占总数的17%,次重点法条约1500个,占总数的13%左右,在这
3500个法条中还包括同一内容涉及的不同法条。真正核心的法条也就2000条左右。将这2000个法条弄通,也就掌握了考试85%的分数。在2000年、2002年考题中,可以直接查到的法条不超过700多个,但所占分值却超过300分。从10000--2000—700,这是一个放弃和浓缩的过程。因此,有人说“司考是门放弃的艺术”。
二、人人说放——哪条该放
海水当然不会随便一煮就成盐巴,生活一旦上升为了“艺术”,就必定蕴涵着科学的成分,渗透着人们对事物规律和行为规则的认识与把握。对放弃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司考的实务性特征。凡是具有实务性、操作性的则可望“煮”其为“盐”,反之则可忽略不计。具体有以下三个标准可参照取舍:
1.实用的。由于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凡能够被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在法律实务中具体操作并且常用的,多是司考关注的热点。而在实务中并不常用或者根本就没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一般可以忽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广…,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类此法条常以选择题的方式见之于卷面。
2.常考的。经过十多年的风雨历程,司考已较为成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相对固定的考试风格。稍微了解司<律)考的人都会发现,历年命题有惊人的相似或相同,有不少甚至是原题照搬。有规律地重复正是司考的又一大特征。根据这一特征,我们可以史为鉴,凡几年均考的必视之为重中之重。
3.新出的。国家每年都会颁布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新”成为司考命题的热点。如《合同法》新出当年的分数高达64.5分。《证券法》、《土地法》和《行诉法解释》等均是如此。之所以新法每每成为司考的新贵,其原因仍是司考注重实务操作的性质所决定的。因此,抓住了“新”,也就抓住了“心”。
三、放的放了——余者如何
考生经过以上一番筛选,还只解决了量的问题。“煮”成的“盐”又当如何对付呢?我们说:放不为弃,退始为进。得来的这些“干货”定当将其掰开、揉碎逐一消化掉。
1.到法条后面去——掌握法条背后的法理。法律是抽象的生活规则,也是法学理论积淀的结晶。因此,每一个法律条文的背后都隐藏着生活的哲理和法理的支撑。面上的法条只可谓其“然”,背后的法理方为“所以然”。故考生应当结合教材来熟读并把握法条,万不可认为教材只是对法条的简单析义,最终落得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抑或是似懂而非懂、半生不熟。
2.到法条内部去——把握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是法律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每一个法律规则都有其固定的逻辑结构,都是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要素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是规定人们具体如何行为的方式或范本;法律后果则是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态度,是人们遵守或违反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后果。法律规则在法条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个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可以在一个条文中完整表现,也可以在不同的条文之中表述,甚至可以在不同的规范性文件中表述。同时,一个条文也可以表述不同法律规则的不同要素。因此,应当在法条中归纳出法律规则,以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为线索,来破解法条。
3。把法条串起来——围绕知识点编纲织网。我国的部门立法多半表现为:法律+细则(办法、规定)+司法解释的模式。一个法律规则或者一个知识点,往往分别规定在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或条文之中,再加上法条天然就各自为“条”,故整个法条就像一把散落的珍珠。然而,散落的珍珠再美也不能为人穿戴,尤其是面对平均1分48秒就要完成一道题的司考。因此,考生在学习法条时,必须要将相关的法条组织起来,并以知识点为核心形成一个个完整、系统且简洁的知识网络。其中,相同、相似和相反、相对,叠加、并列、递进、但书或例外等都属于“相关”的范畴。即将相关的、散落的法条全部集合、统领于一个知识点之下。
4.让法条活起来——在运用中训练提高。法学虽属文科,但司考却似解数学应用题。卷面的每一道题都是一个案例,甚至一个选项就是一个小案例,司考是名副其实的“实考”。它既要有文科大气、豪放和富有哲理的形象思维,又必须以理科缜密、细致和追求精确的逻辑思维方能应对。而训练这一能力最好的办法就是将法条融人生活、融人案例。通过法条与案例的结合,以法条破解案例,以案例诠释法条,让生硬的法条鲜活起来,把抽象的法律条文翻版为栩栩如生的生活场景,如此考生也就可以学得快、悟得深、记得牢,在考试中如鱼得水。
参考资料: http://www.5igongwen.com/5iview-48732.html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我是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我以我的实践经验告诉你不需要背法条,全都背了也不见得能通过。关键是要掌握重点法条,运用重点法条,并知晓出题者如何去考重点法条。
2005年毕业并参加了当年的司法考试,很遗憾未通过,差了10多分。2006年再次参加并顺利通过,超了10多分。之所以能第二次多考了近30分我觉得我把握住了2点,这两点也是最关键的两点:1,历年真题2,重点法条。当然两者也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我敢保证只要你真正的吃透了历年真题,重点法条几乎可以说一条不落都可以掌握。(当然新的法条例外了)
所以我建议你千万别背法条,而是把历年真题和重点法条结合着看。其中历年真题强烈推荐你使用张能宝主编、法律出版社的那8本。而重点法条的不二之选则是李健伟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的《重点法条解读》。只要这两者都把握住了,相信你肯定成功。至于模拟题,复习过程中无需去做,因为市面上的出题质量实在不敢恭维,最多就是考试前买个什么三校名师、万国之类的还不错的培训班的模拟题即可。
2005年毕业并参加了当年的司法考试,很遗憾未通过,差了10多分。2006年再次参加并顺利通过,超了10多分。之所以能第二次多考了近30分我觉得我把握住了2点,这两点也是最关键的两点:1,历年真题2,重点法条。当然两者也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我敢保证只要你真正的吃透了历年真题,重点法条几乎可以说一条不落都可以掌握。(当然新的法条例外了)
所以我建议你千万别背法条,而是把历年真题和重点法条结合着看。其中历年真题强烈推荐你使用张能宝主编、法律出版社的那8本。而重点法条的不二之选则是李健伟等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的《重点法条解读》。只要这两者都把握住了,相信你肯定成功。至于模拟题,复习过程中无需去做,因为市面上的出题质量实在不敢恭维,最多就是考试前买个什么三校名师、万国之类的还不错的培训班的模拟题即可。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理解就好了,我是从来没背过法条,依然侥幸通过,呵呵。
考试时不会问你具体法条是多少条或者一字不落的让你表述的,你只需要说根据某某法的规定......答到要点就得分了,而且这仅限于卷四的主观题,前三卷客观题更不需要背法条了。
考试时不会问你具体法条是多少条或者一字不落的让你表述的,你只需要说根据某某法的规定......答到要点就得分了,而且这仅限于卷四的主观题,前三卷客观题更不需要背法条了。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展开全部
不用背,况且背下来不等于就会应用,司法考试不是选拔记忆天才的考试,不要求说出每个法条具体是哪一条.
已赞过
已踩过<
评论
收起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