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哪位高手帮忙翻译一下,谢谢
中国历史上曾有“三武一宗废佛事件”,而北周武帝的废佛是其中作用和意义最大的,也是最为积极和进步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减轻了人民负担,实现了富国强兵。二,加强了民族...
中国历史上曾有“三武一宗废佛事件”,而北周武帝的废佛是其中作用和意义最大的,也是最为积极和进步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减轻了人民负担,实现了富国强兵。二,加强了民族团结,促进了民族融合。三,避免了政教合一与神权专制。四,促进了南北文化交流。五,对后代君主废佛、限佛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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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人民不信佛了旧不用捐所谓的香油钱了,人民的负担当然就轻了,国家当然富强了。第二:中国是多民族国家,但是以汉族最多,各民族信奉的都不一样,汉族不信佛教就不存在抵制别的信仰,利于民族团结。第三:自古以来当权者都希望民众信奉佛教,因为它宣扬的是“忍”“逆来顺受”有利于政治统治。第四:我不是太明白,可能是因为除去了佛教的文化,别的文化得以传播。第五:当时提出的各种措施和政策为以后限制和废除佛教提供了借鉴,这一点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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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后代君主废佛、限佛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是指周武帝灭佛所采取的 手段 对后世有借鉴意义,当时寺院、道观地主在经济和思想上与官府的矛盾非常深,周武帝所采取的温和手段既限制了宗教又没有引起社会动乱,所以说对后代君主废佛、限佛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周武帝灭佛,目的虽然和魏太武帝灭佛一样,都是为了扩大财源,巩固政权,但是在方式方法上不同:
第一,这次灭佛,是经过多次辩论之后作出的,各方面都有思想准备。第二,这次没有采取坑杀僧、尼、道士和捣毁寺、观的作法,而是将寺、观赐给王公,让僧尼等还为编户。对于那些知名的高僧、道士,或以政府官员的身份送到通道观进行研究工作,或者量才任以官职,如以昙为光禄大夫,法智为洋川太守,普旷为岐山郡从事,等等。总之,方式方法比较温和。
是指周武帝灭佛所采取的 手段 对后世有借鉴意义,当时寺院、道观地主在经济和思想上与官府的矛盾非常深,周武帝所采取的温和手段既限制了宗教又没有引起社会动乱,所以说对后代君主废佛、限佛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周武帝灭佛,目的虽然和魏太武帝灭佛一样,都是为了扩大财源,巩固政权,但是在方式方法上不同:
第一,这次灭佛,是经过多次辩论之后作出的,各方面都有思想准备。第二,这次没有采取坑杀僧、尼、道士和捣毁寺、观的作法,而是将寺、观赐给王公,让僧尼等还为编户。对于那些知名的高僧、道士,或以政府官员的身份送到通道观进行研究工作,或者量才任以官职,如以昙为光禄大夫,法智为洋川太守,普旷为岐山郡从事,等等。总之,方式方法比较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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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周太祖郭威在位四年(公元951——954年),传位养子柴荣,在位五年(公元955——959年),不改元,仍称“显德”。太祖郭威尊儒崇道抑佛,世宗继太祖遗业,极力崇道抑佛,利用朝廷诏令,采用强制手段,大规模毁坏佛寺,佛像,沙汰僧尼人数严厉控制佛教发展。这就是中国历史上有名的“三武一宗废佛事件”的“一宗”了。
一 历数佛教弊端
世宗柴荣刚刚即位的显德二年(公元955年)五月即颁诏天下:“释氏贞宗,圣人妙道,助世劝善,其利甚优。前代以来,累有条贯,近年己降,颇紊规绳。近览诸州奏闻,继有缁徒犯法,盖无科禁,遂至尤违,私度僧尼,日增猥杂;创修寺庙,渐至繁多;乡村之中,甚弊转甚。漏网背军之辈,苟剃削以逃刑;行奸为盗之徒,托住寺而隐恶。将隆教法,须辨否臧,宜举旧章,用革前弊。”
这段诏书,措词激厉,揭露佛教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的安定,明确说明国家要下手整治了。
二 发布整治佛教措施
诏书又具体规定了整治办法:“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应有敕额寺院,一切仍旧;其无敕额者,并仰停废,所有功德佛像及僧尼,并腾并于合留寺院内安置。天下诸县城郭内,若无敕额寺院,只于合停废寺院内,选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院僧尼各留一所,若无尼住,只留寺僧院一所。诸军镇坊郭及二百户以上者,亦依诸县例指挥。如边远州郡无敕额寺院处,于停留寺院内僧尼各留两所。今后并不得创造寺院兰若。王公戚里诸道节剌以下,今后不得奏请创造寺院及请开置戒坛。”
三 限制佛教出家人条件
诏书又对出家人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男子女子如有志出家者,并取父母、祖父母处分,己孤者取同居伯叔兄处分,候听许方得出家。男年十五以上,念得经文一百纸,或读得经文五百纸;女子十三以上,念得经文七十纸,或读得经文三百纸者,经本府陈状乞剃头,委录事参军本判官试验经文。其未剃头间,须留发髻。如有私剃头者,即勒还俗,其本师主决重杖勒还俗,仍配役三年。两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各处置戒坛。候受戒时,两京委祠部差官引试,其大名府三处,只委本判官录事参军引试。如有私受戒者其本人、师主、临坛三纲、知事僧尼,并同私剃头例科罪。应合剃头受戒人等,逐处闻奏,候敕下,委祠部给付凭由,方得剃头受戒。”
诏书又规定了不得出家人的条件:“应男女有父母、祖父母在,别无儿媳侍养,不得出家;曾有罪犯,遭官司刑责之人,及弃背父母、逃亡奴婢、奸人细作、恶徒逆党、山林亡命、未获贼徒、负罪潜逃人等,并不得出家剃头。若有寺院辄容受者,其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僧尼、邻房同住僧,并仰收捉禁勘,申奏取裁。”
诏书更严格规定了佛教徒不得自毁身体和大搞迷信活动:“僧尼俗士,自前多有舍身、烧臂,炼指、钉裁手足、带铃鼓挂灯,诸般毁坏身体 、戏弄道具、符禁左道、妄称变现还魂坐化、圣水、圣灯、妖幻之类,皆是聚众眩惑流俗,今后一切止绝。如有止色人,仰所在严断,递配边远,仍勒归俗;其所犯罪重者,准格律处分。”
诏书还规定所保留的僧院要严格遵守上报制度:“每年造僧帐两本,其一本奏闻,一本申祠部,逐年四月十五日后,勒诸县取索管界寺院 僧尼数目申州,州司攒帐,至五月终以前文帐到京,僧尼籍帐内无名者,并勒令还俗。其巡礼行脚,出入往来,一切取便。”
四 毁灭天下佛像
周世宗考虑到国家好久没有铸造钱币了,而民间百姓有不少人销毁钱币来铸造器皿或佛像,这样,流通的铜币也就越来越少了。于是,世宗在称帝后的当年九月初,便敕始立监,采铜铸钱。除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法物、军器以及寺院内的钟罄钹铎之类听留以外,其余民间的铜器佛像,在五十天内,统统交给官府,官府给以作价付钱;过期隐匿不交的:佛像在五斤以上,处以死罪;不及五斤者,论刑有差别。
对这一道敕令,尤其是毁灭佛像的措施,朝廷文武官员曾有不同的议论,意见不甚统一,于是,周世宗便召开特别御前会议,向廷臣们解释说明:“卿辈勿以毁佛为疑。夫佛以善道化人,苟志于善,斯奉佛矣,彼铜像岂所谓佛邪?且吾闻佛在利人,虽头目犹舍以布施,若朕身可以济民,亦非所惜也。”大臣们这才内心稍安,也就奉敕行动了。
周世宗废寺毁佛行动坚决,在全国范围内给佛教以沉重打击,当年执行的结果是:按全国各道收到的帐籍统计,所存寺院凡二千六百九十四所,废寺院凡三万三百三十六所。僧尼登记在籍者六万一千二百人。
一 历数佛教弊端
世宗柴荣刚刚即位的显德二年(公元955年)五月即颁诏天下:“释氏贞宗,圣人妙道,助世劝善,其利甚优。前代以来,累有条贯,近年己降,颇紊规绳。近览诸州奏闻,继有缁徒犯法,盖无科禁,遂至尤违,私度僧尼,日增猥杂;创修寺庙,渐至繁多;乡村之中,甚弊转甚。漏网背军之辈,苟剃削以逃刑;行奸为盗之徒,托住寺而隐恶。将隆教法,须辨否臧,宜举旧章,用革前弊。”
这段诏书,措词激厉,揭露佛教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国家的安定,明确说明国家要下手整治了。
二 发布整治佛教措施
诏书又具体规定了整治办法:“诸道州府县镇村坊,应有敕额寺院,一切仍旧;其无敕额者,并仰停废,所有功德佛像及僧尼,并腾并于合留寺院内安置。天下诸县城郭内,若无敕额寺院,只于合停废寺院内,选功德屋宇最多者,或寺院僧尼各留一所,若无尼住,只留寺僧院一所。诸军镇坊郭及二百户以上者,亦依诸县例指挥。如边远州郡无敕额寺院处,于停留寺院内僧尼各留两所。今后并不得创造寺院兰若。王公戚里诸道节剌以下,今后不得奏请创造寺院及请开置戒坛。”
三 限制佛教出家人条件
诏书又对出家人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男子女子如有志出家者,并取父母、祖父母处分,己孤者取同居伯叔兄处分,候听许方得出家。男年十五以上,念得经文一百纸,或读得经文五百纸;女子十三以上,念得经文七十纸,或读得经文三百纸者,经本府陈状乞剃头,委录事参军本判官试验经文。其未剃头间,须留发髻。如有私剃头者,即勒还俗,其本师主决重杖勒还俗,仍配役三年。两京,大名府,京兆府,青州各处置戒坛。候受戒时,两京委祠部差官引试,其大名府三处,只委本判官录事参军引试。如有私受戒者其本人、师主、临坛三纲、知事僧尼,并同私剃头例科罪。应合剃头受戒人等,逐处闻奏,候敕下,委祠部给付凭由,方得剃头受戒。”
诏书又规定了不得出家人的条件:“应男女有父母、祖父母在,别无儿媳侍养,不得出家;曾有罪犯,遭官司刑责之人,及弃背父母、逃亡奴婢、奸人细作、恶徒逆党、山林亡命、未获贼徒、负罪潜逃人等,并不得出家剃头。若有寺院辄容受者,其本人及师主、三纲、知事僧尼、邻房同住僧,并仰收捉禁勘,申奏取裁。”
诏书更严格规定了佛教徒不得自毁身体和大搞迷信活动:“僧尼俗士,自前多有舍身、烧臂,炼指、钉裁手足、带铃鼓挂灯,诸般毁坏身体 、戏弄道具、符禁左道、妄称变现还魂坐化、圣水、圣灯、妖幻之类,皆是聚众眩惑流俗,今后一切止绝。如有止色人,仰所在严断,递配边远,仍勒归俗;其所犯罪重者,准格律处分。”
诏书还规定所保留的僧院要严格遵守上报制度:“每年造僧帐两本,其一本奏闻,一本申祠部,逐年四月十五日后,勒诸县取索管界寺院 僧尼数目申州,州司攒帐,至五月终以前文帐到京,僧尼籍帐内无名者,并勒令还俗。其巡礼行脚,出入往来,一切取便。”
四 毁灭天下佛像
周世宗考虑到国家好久没有铸造钱币了,而民间百姓有不少人销毁钱币来铸造器皿或佛像,这样,流通的铜币也就越来越少了。于是,世宗在称帝后的当年九月初,便敕始立监,采铜铸钱。除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法物、军器以及寺院内的钟罄钹铎之类听留以外,其余民间的铜器佛像,在五十天内,统统交给官府,官府给以作价付钱;过期隐匿不交的:佛像在五斤以上,处以死罪;不及五斤者,论刑有差别。
对这一道敕令,尤其是毁灭佛像的措施,朝廷文武官员曾有不同的议论,意见不甚统一,于是,周世宗便召开特别御前会议,向廷臣们解释说明:“卿辈勿以毁佛为疑。夫佛以善道化人,苟志于善,斯奉佛矣,彼铜像岂所谓佛邪?且吾闻佛在利人,虽头目犹舍以布施,若朕身可以济民,亦非所惜也。”大臣们这才内心稍安,也就奉敕行动了。
周世宗废寺毁佛行动坚决,在全国范围内给佛教以沉重打击,当年执行的结果是:按全国各道收到的帐籍统计,所存寺院凡二千六百九十四所,废寺院凡三万三百三十六所。僧尼登记在籍者六万一千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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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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