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税务会计的题,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
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
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845000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415800元;
(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500元,未合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644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000元。
该商品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如下:
(1)消费税税额。
金银首饰零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845000+3415800+728000)÷1.17×5%=255931.62(元)
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14500÷1.17×5%=13440.17(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17%=1254919.60(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314500÷1.17×17%=45696.58(元)
根据以上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
借:银行存款 8636799.80
材料物资(换回旧金银首饰金额) 91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 2263247.80
主营业务收入(零售) 603463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54919.60
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不计算附加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5931.6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5931.62
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作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14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8803.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696.58
计提包装物收入的消费税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1344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3440.17
请问 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主营业务收入(零售)6034632.40——这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啊? 展开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648000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845000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销售额3415800元;
(4)销售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500元,未合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按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644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000元。
该商品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如下:
(1)消费税税额。
金银首饰零售应纳消费税税额=(1845000+3415800+728000)÷1.17×5%=255931.62(元)
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税额=314500÷1.17×5%=13440.17(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2648000+1845000+3415800+728000)÷1.17×17%=1254919.60(元)
包装物销项税额=314500÷1.17×17%=45696.58(元)
根据以上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
借:银行存款 8636799.80
材料物资(换回旧金银首饰金额) 91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批发) 2263247.80
主营业务收入(零售) 603463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54919.60
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不计算附加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5931.6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55931.62
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作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14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68803.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696.58
计提包装物收入的消费税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1344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3440.17
请问 金银首饰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时,主营业务收入(零售)6034632.40——这个数字是怎么算出来的啊? 展开
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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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1700*20+2270)/(1+17%)*17%=5270
金店在这笔交易种与消费者视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金店以市面公允价值为2500元的金首饰换入价值为800元的旧首饰和1700补偿差价,在交这笔买卖中的800元旧首饰已经包括了增值税,作为金店已经承担了进项增值税,所以这800不用缴纳增值税。只需要缴纳1700的增值税。
真正的销售始于售后。
(1700*20+2270)/(1+17%)*17%=5270
金店在这笔交易种与消费者视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金店以市面公允价值为2500元的金首饰换入价值为800元的旧首饰和1700补偿差价,在交这笔买卖中的800元旧首饰已经包括了增值税,作为金店已经承担了进项增值税,所以这800不用缴纳增值税。只需要缴纳1700的增值税。
真正的销售始于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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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5000+3415800+728000)/(1+17%)+916000=6034632.40
懂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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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版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枧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③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9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对于上述规定,2019年版的细则对原细则进行了两处修改:一是第①项由原来的“当月”变为“最近时期”,实际上表述的意思可理解为企业视同销售以本企业的同类货物销售价格为标准;二是第②项在原有的基础上加上两个字“其他”,这两个字就允许纳税人比照市场上其他纳税人的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价格。(二)消费税1.内容未发生变化。新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视同销售的描述是一致的,都在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除一般性规定外,仍然沿用以下特殊规定:对于金银首饰视同零售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①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加工包括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不包括修理、清洗业务。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单位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从价计征或复合计征方式的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和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据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2.涉税处理的变化。
2019年版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九条分别较旧条例增加了复合计税及相应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等。而这些规定在2001年5月就开始相继实施。目前,实施复合计税的产品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三种,金银首饰视同销售仍按原规定执行。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接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三)营业税1.内容发生了变化。2019年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新规定取消了“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对于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方面规定更加严密,而用“单位和个人”代替了原规定中的“他人”,解决了旧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难题。旧细则只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作为“视同销售不动产”,而对单位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和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规定,也就是说,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这些行为是免营业税的。新细则扩大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2.涉税处理的变化。2019年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新细则将旧细则第①项“当月”改为“最近时期”,使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更强。将列举法“同类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条文改为“同类应税行为”,避免了列举不全造成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争议。第②项增加了“其他纳税人”,这样可以适用市场价格,同样可以避免原来规定带来的自己单位不生产又不销售的外销商品视同销售过程中人为提高成本利润率带来的税基增大的问题。二、视同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变化从2019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实现了统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28号)明确了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与原适用外资企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970号)相比,视同销售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
2019年版的《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七~九条分别较旧条例增加了复合计税及相应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等。而这些规定在2001年5月就开始相继实施。目前,实施复合计税的产品有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三种,金银首饰视同销售仍按原规定执行。生产、批发、零售单位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应接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纳税人为生产企业时,公式中的“购进原价”为生产成本。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三)营业税1.内容发生了变化。2019年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包括以下三部分内容: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新规定取消了“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对于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方面规定更加严密,而用“单位和个人”代替了原规定中的“他人”,解决了旧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难题。旧细则只对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作为“视同销售不动产”,而对单位无偿赠送土地使用权和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规定,也就是说,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这些行为是免营业税的。新细则扩大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2.涉税处理的变化。2019年版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①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③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新细则将旧细则第①项“当月”改为“最近时期”,使其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更强。将列举法“同类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条文改为“同类应税行为”,避免了列举不全造成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争议。第②项增加了“其他纳税人”,这样可以适用市场价格,同样可以避免原来规定带来的自己单位不生产又不销售的外销商品视同销售过程中人为提高成本利润率带来的税基增大的问题。二、视同销售业务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的变化从2019年1月1日起,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实现了统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28号)明确了企业视同销售行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与原适用外资企业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处置资产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970号)相比,视同销售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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