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商贸是 传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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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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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传销是骗钱的,互动商贸运作又不需要你投入大量的钱财,何来传销呢?互动商贸是为人人打造一个创建自己事业的平台,并提供培训支持。
生迈尚欣美
2019-08-17 · TA获得超过514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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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商贸就是双边贸易协定(相互配合合作),比如我买你生产好的产品而你买我的零件来生产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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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daya
2015-07-14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amidaya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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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知识。了解一审案件的立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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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 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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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2ajian
2013-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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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至百度百科:

互动商贸(英文表述为∶Interactive Cooperation Marketing。简称∶ICM),它是通过对消费者需要和欲望的研究,找出这种需要和欲望,并且给消费者搭建满足这种需要和欲望的舞台。让消费者自己进行自我培训和教育,通过其自身的完善和进步去影响其它消费者,把部分消费者从顾客转变成为经营者,并让经营者在公司固定店面内或外,或消费者家里、办公场所、工厂、或消费者指定的地方,把消费性商品和服务推广或销售给最终顾客的营销方式(Marketing mode)。 
互动商贸(也称交互式合作)在美国由德士特.耶格创立并注册专利,1997年进入中国大陆,它与你所说的传销有着根本的区别。互动商贸不仅仅给消费者带来的是一个正常的消费,即自然消费,也就是说,你的家里需要什么产品你就去买,不需要的话不买,而且持续的打折返利给普通消费者,做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你没有任何的损失,一切都如你正常的消费一样。互动商贸的核心理念是让消费者参与进来成为经营者,也就是把最好的消费引荐给别人,让别人来成为一个消费者,从而成为经营者,甚至可以推荐诚信经营的企业加盟,成为加盟商,在三种角色下达成一个良性的互动而不断的扩展市场,加入这个互动商贸平台的人越多,就会为商家和企业带来更多的宠大的消费群体,会吸引更多的有实力的商家看好这个平台,而经营者成为这个平台的缔造者和最终的获益者,而经营者是消费者。这就是消费者参与财富的分配,这是未来为普通人提供的最大的商业机会了,互动商贸会掀起一场巨大的商业风暴,互动商贸严格的说它不是直销但吸取了直销的精华,如果硬要说它是直销,那也是一个广意的直销.。
互动商贸必须给消费者搭建了两个“舞台”:一个是让消费者起步就能够承受得起的投资,并且经过他的努力可以获得无限收入的舞台;另一个是教授他如何实现经济自由的知识、经验、信息等,并且帮助他如何克服“对成功本能的恐惧”,而且收费也要他能够承受得起的舞台。一句话:一个是给消费者搭建参与世界财富分配“机会”的舞台;另一个是不断提升消费者分配世界财富“能力”的舞台!——第一个舞台:给消费者搭建参与世界财富分配“机会”的舞台 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教授在其所著《营销管理》一书中,他说:“关系营销的最终结果是建立起公司的独特资产,即一个营销网络(Marketing network)。营销网络由公司与所有它的利益关系方(顾客、员工、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广告代理人、科学家和其他人)建立互利的业务关系。这样竞争不是在公司之间进行,而是在整过网络之间进行。一个建立了更好关系的“营销网络”的公司将获胜!该操作原则是很简单的:与关键的利益关系者建立良好的关系后,利润自会滚滚而来!” 互动商贸,就是“消费者”同“公司”一起建立一个菲利普科特勒教授所讲的“营销网络”的生意。在“网络化”社会当中,建立“营销网络”几乎是所有公司一个最基本的营销和竞争手段,所以,未来几乎所有的生意都是“网络化”的。互动商贸,就是一个“网络化”的生意。“公司”同“消费者”合作(注意不是雇佣),一起共同去构建一个“营销网络”。这个“营销网络”属于双方共有,这是符合21世纪“合作经营”双方“共赢”原则的。这个“营销网络”是消费者的“私人财产”,任何人无权剥夺和非法占有。就好像一个人购买的私人房产一样,他有权利继承、转让和拍卖。互动商贸的“营销网络”(简称“互动商贸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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