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问题:解决下列案例,来说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的区分?
案例:甲抢劫后,将赃款交给乙,乙收藏在家,那么,乙为什么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案例:甲抢劫后,将赃款交给乙,乙收藏在家,那么,乙为什么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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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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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由此看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所谓帮助,是指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工具、扫除障碍、出谋划策、提供条件、撑腰打气、坚定其毁灭、伪造证据信心等。其既可以表现为体力上的、物质上的帮助,也可以表现为精神上的、心理上的支持。既可以是在诉讼中,有时也可以是在诉讼前。所谓毁灭,是指湮灭、消灭证据,既包括使现在证据从形态上完全予以消失,如将证据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又包括虽保存证据形态但使得其丧失或部分丧失其证明力,如砧污、涂划证据使其无法反映其证明的事实等。所谓伪造,是指编造、制定实际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由此看乙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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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是没有回答到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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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问题,刑法上对证据的毁灭,包括隐藏而使之不能用于作证,而且其构成不要求一定在司法程序过程中;犯罪所得在司法过程中又往往本身即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所以这两罪貌似确实会有重合的时候,只机械地搬一下法条难以说清这里面的故事。
个人认为,其根本上的区别仍在于犯罪所得虽然也是证据,但却是一类特殊的证据,在定罪时,对犯罪所得的事后帮助,就不再被视为对证据的事后帮助,而直接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没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前,这一行为是被定为包庇罪的。设立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毁灭伪造证据类的行为,就不再被归为包庇罪了。
这样看来,似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点像帮助毁灭证据的特殊法条有木有?就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很像包庇的特殊法一样。
但事实上以上两者都不能是法条竞合。
先说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两者的适用范围就不一样,包庇罪至少要在侦查阶段才能构成,但未进入侦查阶段,一样可以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以二者的范围各有短长,不是法条竞合关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助毁灭证据也是一样,固然犯罪所得是一类特殊的证据,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人往往所具有的“帮助本罪行为人非法占有利用犯罪所得”的这一行为目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没有的。帮助毁灭证据是直指司法的,目的仅在于干扰司法,并无非法占有利用的意思。所以这二罪的范围也是各有短长。
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既不归属于帮助毁灭证据(不能法条竞合),其行为对象在定罪推导中也不可能既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又被认定为证据(不能想象竞合),所以这种行为只能独自成罪,要么是掩饰隐瞒所得,要么是帮毁证据。
如抢劫得来的钱,和抢劫所用的刀,是两种证据,行为人想办法隐藏了刀,和想办法隐藏钱,我们有理由认为他是基于不同的目的。藏刀,是直指司法的,就是为了毁灭证据;而藏钱,应认为其有非法占有和利用的目的。那么帮抢劫犯藏刀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帮抢劫犯藏钱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以上。
个人认为,其根本上的区别仍在于犯罪所得虽然也是证据,但却是一类特殊的证据,在定罪时,对犯罪所得的事后帮助,就不再被视为对证据的事后帮助,而直接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比如包庇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在没有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前,这一行为是被定为包庇罪的。设立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毁灭伪造证据类的行为,就不再被归为包庇罪了。
这样看来,似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点像帮助毁灭证据的特殊法条有木有?就像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很像包庇的特殊法一样。
但事实上以上两者都不能是法条竞合。
先说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和包庇罪,两者的适用范围就不一样,包庇罪至少要在侦查阶段才能构成,但未进入侦查阶段,一样可以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所以二者的范围各有短长,不是法条竞合关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和帮助毁灭证据也是一样,固然犯罪所得是一类特殊的证据,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人往往所具有的“帮助本罪行为人非法占有利用犯罪所得”的这一行为目的,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没有的。帮助毁灭证据是直指司法的,目的仅在于干扰司法,并无非法占有利用的意思。所以这二罪的范围也是各有短长。
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既不归属于帮助毁灭证据(不能法条竞合),其行为对象在定罪推导中也不可能既被认定为犯罪所得又被认定为证据(不能想象竞合),所以这种行为只能独自成罪,要么是掩饰隐瞒所得,要么是帮毁证据。
如抢劫得来的钱,和抢劫所用的刀,是两种证据,行为人想办法隐藏了刀,和想办法隐藏钱,我们有理由认为他是基于不同的目的。藏刀,是直指司法的,就是为了毁灭证据;而藏钱,应认为其有非法占有和利用的目的。那么帮抢劫犯藏刀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帮抢劫犯藏钱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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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回答的很完善,我想补充的是:乙没有毁灭犯罪所得的行为出现,即使字面上理解,毁灭证据罪也不可能成立。而乙将赃款收藏在家,是否构成犯罪,需界定是否知情,这个就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了。
追问
很明显就有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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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赃款属于犯罪后果,属于犯罪后果的一部分,其属于抢劫罪证据体系的一部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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