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提单中的电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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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
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扩展资料:
电放提单的基本应用模式是:在船公司收取货物后,托运人(卖方)向船公司提出电放申请并提供保函,船公司接受申请后向托运人签发“电放提单” (在已经签发传统提单情况下则在收回以后再签发“电放提单”);
船公司之后马上以电讯方式(包括电报、电传等)通知目的港船代,允许该票货物由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凭身份或者自己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等货物到达目的港时,收货人就可以凭身份证明或者盖章后的“电放提单”传真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电放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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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提单就是提单上盖了个电放章,国外客人拿这个提单复印件到当地代理去换单就可以提货。
一般是在船已到港口,但是通过银行或邮寄的提单还没有到收货人手上时,但为不影响收货人收货时需要用到电放保函,出具给船公司或货代,制作电放提单。还有就是货款已经收到了,也可以采用电放提单,方便快捷。
不论是货代提单还是船东提单,都可以做电放。如果正本提单已经出来了,那你要将电放保函与正本提单一起给回货代或者船东。
一般是在船已到港口,但是通过银行或邮寄的提单还没有到收货人手上时,但为不影响收货人收货时需要用到电放保函,出具给船公司或货代,制作电放提单。还有就是货款已经收到了,也可以采用电放提单,方便快捷。
不论是货代提单还是船东提单,都可以做电放。如果正本提单已经出来了,那你要将电放保函与正本提单一起给回货代或者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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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电放是指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
1) 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
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 出单MB/L copy件、货代传给MB/L COPY 客户,客户确认OK后,客户传电放申请书、货代、传电放申请书给Carrier。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Carrier 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shipper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Consignee 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货。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在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B/L流转(邮寄)慢。(船比B/L先到卸港)
2) 对M—B/L电放。
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B/L,对M—B/L电放即意味着以电放信代替M—B/L之功能(当然不可能签M—B/L正本单)。 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户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Carrier给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Consignee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他内容不动(其他内容指品名,包装,件数,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唛头及唛码),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 V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等等)改完此二栏后将此单传给Carrier。以上操作中货代传给Carrier之单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 电放信:Carrier→货代→货代之代理→Carrier(货代之代理交出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后即从Carrier处取得D/O) H—B/L流程为:货代→客户(启运港)→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目的港客户交出H—B/L从货代之代理处取得D/O=Delivery Order)。 注:若为到付运费必嘱咐目的港代理收齐运费后才放货!此种情况除要给代理一笔代理费外还需给船公司电放费(约$15)。
3) 对H-B/L电放签发正本M-B/L使用货代的代理。
M-B/L流程:Carrier→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at POD 货代的代理凭正本M-B/L换取D/O,电放信流程:Forwarder→客户(起运地)→ 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户凭电放信(或电放号)从货代代理处换得D/O。 4)双电放。不签正本HB/L与MB/L,Carrier将其制定的电放号告知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Carrier,Forwarder将其制定的另一电放号告知shipper→Consignee → Forwarder’s Agent。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提单的正常流转是以其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为前提的,这在过去是不成问题的。提单是物权凭证,客户只有拿到提单正本才能在目的港清关提货。电放提单意味着你放弃正本提单(original BOL),客户只要有电放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就可以提货。一般货物运输时间比较短的会采用电放提单。
以下是做电放的几种情况:
1) 不出任何B/L(H—B/L,M—B/L均不签给客户)。
Carrier(以B/L样本方式将有关情况告知对方) 出单MB/L copy件、货代传给MB/L COPY 客户,客户确认OK后,客户传电放申请书、货代、传电放申请书给Carrier。若Carrier同意电放,通常于货装船后:Carrier 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shipper传电放信或给电放号Consignee 货抵目的港后,Consignee凭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找Carrier于目的港之Agent提货。此种情况多见于目的港在东南亚地区时,因为电放快而B/L流转(邮寄)慢。(船比B/L先到卸港)
2) 对M—B/L电放。
使用货代的代理,签发正本H—B/L,对M—B/L电放即意味着以电放信代替M—B/L之功能(当然不可能签M—B/L正本单)。 货代给其客户签正本H—B/L,H—B/L上的shipper填客户名,Consignee填目的港客户名(即真正的收货人)。Carrier给Forwarder 的M—B/L COPY(或MEMO)件上,shipper 填货代名,Consignee填货代于目的港的代理。 上述操作也可:货代与其客户对好单后,将客户回传给Forwarder的H—B/L上的shipper一栏,由客户名改为货代名,将Consignee栏由真正的收货人改为货代之代理,其他内容不动(其他内容指品名,包装,件数,POL,POD,Delivery Agent,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Cntr No., Seal No., Marks & Nos (唛头及唛码),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lace of Delivery Vessel & Voy No., Shipping on board Date等等)改完此二栏后将此单传给Carrier。以上操作中货代传给Carrier之单子上,其自己成了自己B/L之shipper 电放信:Carrier→货代→货代之代理→Carrier(货代之代理交出电放信或报出电放号后即从Carrier处取得D/O) H—B/L流程为:货代→客户(启运港)→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目的港客户交出H—B/L从货代之代理处取得D/O=Delivery Order)。 注:若为到付运费必嘱咐目的港代理收齐运费后才放货!此种情况除要给代理一笔代理费外还需给船公司电放费(约$15)。
3) 对H-B/L电放签发正本M-B/L使用货代的代理。
M-B/L流程:Carrier→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at POD 货代的代理凭正本M-B/L换取D/O,电放信流程:Forwarder→客户(起运地)→ 客户(目的港)→Forwarder’s Agent 目的港客户凭电放信(或电放号)从货代代理处换得D/O。 4)双电放。不签正本HB/L与MB/L,Carrier将其制定的电放号告知Forwarder→Forwarder’s Agent→ Carrier,Forwarder将其制定的另一电放号告知shipper→Consignee → Forwarder’s Agent。
电放提单的产生主要是为了解决目的港“货到提单未到”的矛盾。提单的正常流转是以其能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前到达收货人手中为前提的,这在过去是不成问题的。提单是物权凭证,客户只有拿到提单正本才能在目的港清关提货。电放提单意味着你放弃正本提单(original BOL),客户只要有电放提单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就可以提货。一般货物运输时间比较短的会采用电放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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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放就是指货物先于单据到达进口方,进口方为不因货物产生滞港费而要求卖方致电船公司,凭卖方出具的“准予买方先凭副本提单提货”的电文(传真或电传)先行提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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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电放,就是电子放行。就是把提单的出具形式,由常用的正本改为电子放行,只是一个传真件,然后在传真件上盖个电放章,然后发货人这边如果货款齐了,就可以直接把这个“电放提单”直接发给收货人,就可以提单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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