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公司法里的一个案例分析求答 15

甲、乙、丙、丁决定共同出资设立L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发起人。L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拟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 甲、乙、丙、丁决定共同出资设立L有限责任公司,订立了发起人。L有限责任公司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拟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9年12月31日前缴足。四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股东在将其产权手续办完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之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可以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并约定如某一人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或者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的人。同时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5月20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了理由。后经甲与另外三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7年6月6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签发日期为2007年6月1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成立后不久,甲想将其出资转让给王某,甲于2007年8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3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丁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因甲在与其共事时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王某高。2007年9月10日,甲将出资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订立的协议有何违法之处?
(2)、本案中的L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
(3)、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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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zlawyer5950
2008-06-03 · TA获得超过11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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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出资额太低,必须在20%以上,且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约定如某一人觉得该有限责任公司效益不好的话,可以抽回其出资是违法的.;
(2)公司成立日期为2007年6月1日
(3)转让有效

请问这是不是案例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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