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则天的刑法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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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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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
刑法相当完备
杀人罪分六种
关于杀人罪,唐代对封建刑法理论的最大发展,就是在《唐律疏议》的“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当时的“谋杀”指预谋杀人(但没有实施);“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即双方本无怨恨,自愿相戏,彼此搏击,以决胜负,在相戏过程中致一方死亡。
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谋杀”人的,一般减杀人罪数等,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属则处以死刑,体现了维护封建礼教的原则。
故意杀人,一般处以斩刑。“误杀”、“斗杀”则减杀人罪一等。“戏杀”则减斗杀罪二等。“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用铜赎罪。

唐朝
人分三六九等 杀人不能“乱杀”
另外,鉴于儒家思想自西汉开始逐渐被确立为封建正统思想,而这一思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等级身份关系,后世立法深受其影响。
在古代,人们被划分为良人和贱民,贱民又包括部曲和奴婢等,部曲的身份高于奴婢,法律针对这些人之间的杀伤所规定的处罚也不同。
《唐律疏议》规定,良人如果因斗殴杀了或伤了其他良人的部曲,要按照良人之间的斗殴杀伤减一等处罚;如果因斗殴杀了或伤了其他良人的奴婢,再减一等。良人如果故意杀死其他良人的部曲,要处以绞刑;如果故意杀死其他良人的奴婢,处以流放三千里。
可见,在古代社会,把人分成三六九等,杀人的时候也得“慎重考虑”,不能“乱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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