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对每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和税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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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每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和税目吗——不是的。
税法对每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但是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为了体现“简便”原则,对性质相同、利润水平相同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税率。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纳税环节是课税客体在运动过程的诸环节中依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环节的存在,取决于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运动属性。包括所处位置的变换和所有者的变更。国家在规定某种征税对象时,尚必须明确规定其纳税环节,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和场所。
中国纳税环节的规定,在商品流转课税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如应税工业品的纳税环节,一般为销售环节;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纳税环节,在产品销售给国家规定的收购单位时为收购环节;在销售给消费者及个体商贩时为销售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税法对每一种税都要确定纳税环节,但是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项目。
设置税目的目的一是为了体现公平原则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和国家经济政策,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率进行税收调控;二是为了体现“简便”原则,对性质相同、利润水平相同且国家经济政策调控方向也相同的项目进行分类,以便按照项目类别设置税率。有些税种不分课税对象的性质,一律按照课税对象的应税数额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没有必要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具体课税对象复杂,需要规定税目,如消费税、营业税,一般都规定有不同的税目。
纳税环节是课税客体在运动过程的诸环节中依税法规定应该纳税的环节。纳税环节的存在,取决于课税客体即征税对象的运动属性。包括所处位置的变换和所有者的变更。国家在规定某种征税对象时,尚必须明确规定其纳税环节,即发生纳税义务的时间和场所。
中国纳税环节的规定,在商品流转课税中表现得比较明显。如应税工业品的纳税环节,一般为销售环节;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的纳税环节,在产品销售给国家规定的收购单位时为收购环节;在销售给消费者及个体商贩时为销售环节。纳税环节。主要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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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是税种法的基本要素。请参考:
在税收之债的法律关系中,税式支出(税收优惠特别措施)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法律性质是什么,在公法之债理论框架下,也存在不同的具体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税式支出(税收优惠特别措施)是税收之债的构成要素,也就是税收之债有效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与税收债务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并列[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税式支出是税收之债的变更或消灭,具体来说是税收债务数额的变更或债务的消灭[2];还有观点认为,部分税式支出(税收优惠特别措施)是纳税人的债权[3]。
在现有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对税收之债要素理论的新框架:税收之债的基本要素应包括“四大要素”,即税收主体(税收债务人)、税收客体、税基(计税依据)和税率这四个最基准和核心的要素。税式支出(税收特别措施)不宜作为税收要素的组成部分。[4]
[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395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6页。
[2]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00页;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6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3-274页。
[3]杨小强:《税法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47-152页。
[4]l李旭鸿:《税式支出制度的法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在税收之债的法律关系中,税式支出(税收优惠特别措施)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其法律性质是什么,在公法之债理论框架下,也存在不同的具体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税式支出(税收优惠特别措施)是税收之债的构成要素,也就是税收之债有效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素,与税收债务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并列[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税式支出是税收之债的变更或消灭,具体来说是税收债务数额的变更或债务的消灭[2];还有观点认为,部分税式支出(税收优惠特别措施)是纳税人的债权[3]。
在现有学者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对税收之债要素理论的新框架:税收之债的基本要素应包括“四大要素”,即税收主体(税收债务人)、税收客体、税基(计税依据)和税率这四个最基准和核心的要素。税式支出(税收特别措施)不宜作为税收要素的组成部分。[4]
[1]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94-395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6页。
[2]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00页;张守文:《税法原理》(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46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3-274页。
[3]杨小强:《税法总论》,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47-152页。
[4]l李旭鸿:《税式支出制度的法律分析》,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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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一种税,纳税环节是必须要明确的,但税目则根据需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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