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

庄某于2008年2月8日被甲公司招聘为销售经理,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万元,并约定如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该合同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如有违... 庄某于2008年2月8日被甲公司招聘为销售经理,并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 约定月薪2万元,并约定如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该合同还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如有违反应当承担2万元的违约责任。此后,庄某大力开展业务,为公司赚取了不少利润。2008年6月3日,一家与该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乙公司来找庄某,劝他来就职,并承诺月薪3万元。庄某几经考虑后,谎称已与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利用销售经理工作时间灵活弹性的特点同时在甲乙两公司工作。2008年7月,甲公司发现庄某兼职的行为,立即与庄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承担违约金2万元,同时甲公司要求庄某与乙公司赔偿对其造成的损失20万元。
问:庄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是否有效?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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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yq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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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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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只有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3条规定了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如劳动者违反此项约定应该支付违约金。25条规定了除了22条和23条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所以案件中约定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1万元违法。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有效,但竞业限制适用范围为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要判定庄某是否属于此类人员。《劳动合同法》27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所以庄某的劳动是部分无效。
2、《劳动合同法》5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要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另一家公司在与庄某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时,要注意查验庄某相关资料,这家公司没有进行认真核实存在过错。按照《劳动合同法》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即庄某与该用人单位连带赔偿原用人单位损失。
3、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庄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法》23条指出,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庄某还未解除劳动合同,即未满足要求庄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庄某支付因庄某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己非己2006
2013-05-03 · TA获得超过1339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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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条款有效问题:

1、合同条款中,“如一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违法,正式员工可以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

2、竞业限制问题,从上面案例来看,虽约定了竞业限制,也可以约定违约金,合同条款是有效的,但实际上还未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从以上条款来看,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发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后,劳动者违法才能生效。

本案处理:

1、我认为本案处理的重点,不是竞业限制问题,而是双重劳动关系问题;庄某在与甲公司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乙公司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万元。

2、甲公司的损失赔偿问题:确有证据证明,因庄某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庄某应当赔偿损失;但有一点,乙公司是否有连带责任,要具体分析,根据上面描述来看,“庄某谎称已与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实际上乙公司认为庄某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才去雇佣,也是受害者,但需要认真核对应聘者的相关资料才对,如果核实并被庄某骗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乙公司知道庄某未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去雇佣,才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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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ronyungang
2013-05-03 · TA获得超过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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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庄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的条款是无效的。
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是有效的。
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2、本案中,甲公司要求庄某承担违约2万元是合法的,应当得到支持。要求庄某与乙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如果甲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损失,也应当得到支持或部分支持。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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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hnothing
2013-05-03 · TA获得超过531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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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明确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提及到违约金,首先是不合法,无效(除非有培训或其他协议支撑)
2、甲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是否提及竞业补偿,若未提及,也无效。
3、庄某违反公司规定“兼职”,可以根据公司的制度与条例处罚或结束劳动合同。
4、庄某的行为是否对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若没有直接损失,不需要赔偿。(本条主要是看竞业协议是否合法)
条件不是很全面,所以还需要更多细节,但是就本案来看,庄某理论上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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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蛋090001
2013-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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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法法规定 竞业禁止协议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条款有效。甲公司根据劳动法可以解除和庄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承担赔偿损失,但是对于20万的损失要付举证责任的,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这么多。对于庄某,应该积极和甲公司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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