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问大家 有关物权法的一个问题:)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必须登记(除国有),否则无效又有一条说: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不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那既然不办理...
物权法规定 不动产物权必须登记(除国有),否则无效 又有一条说: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不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 那既然不办理登记没有物权 怎能在合同中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转让? 谢谢大家:)
展开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首先,不是所有的人对相关法律知识都有认识,所以才会产生很多“哑巴吃黄连”的案件。比如我买房子,签合同时,不知道什么是房地产权证,不知道有房地产登记簿这件事情等。
另外,《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或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所有权人都无法行使追回权了。所以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善意取得对抗实际所有人的请求权。
另外,《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或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所有权人都无法行使追回权了。所以买卖双方可以就此善意取得对抗实际所有人的请求权。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7559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昆明彩云之南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兰州荒漠之舟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南昌湖上倒影2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