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目
某公司派业务员李某于2000年7月20日到某市服装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风雨衣合同,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风雨衣1500件,总金额为4.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
某公司派业务员李某于2000年7月20日到某市服装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风雨衣合同,由服装厂供给贸易公司风雨衣1500件,总金额为4.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和结算等,都做了明确规定。由于李某忘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服装厂的印章。李某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服装厂。服装厂去函催办,贸易公司只电告“发货”。服装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800件,但刚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到对方电报:“请勿发货”。风雨衣运到某地车站后,贸易公司拒收,并向服装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贸易公司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风雨衣暂放在车站附近。由于贸易公司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服装厂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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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贸易公司行为不能构成撤销,恰属于违约。即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服装厂有权解除该合同,从而造成的损失有贸易公司赔偿。贸易公司成合同为成立的是由不予支持。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贸易公司行为不能构成撤销,恰属于违约。即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服装厂有权解除该合同,从而造成的损失有贸易公司赔偿。贸易公司成合同为成立的是由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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