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退费规定
2020-05-14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教育部退费规定如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关于退费问题,《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规定:“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规定:“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关于培训退款的问题,这要看培训之前双方的约定,如果培训机构有这个承诺的话,可以要求退款。 培训是一种有组织的知识传递、技能传递、标准传递、信息传递、信念传递、管理训诫行为。
民办学校可以要求退学费。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学费应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高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高校学费标准按属地化原则管理,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
没有规定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实际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已经发生的费用不退原则。学费和住宿费按照学校学年计算(一般为10个月),按照没有发生费用的月份退还。如果所在的学校不退,可以反映给所在学校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省级为教育厅,直辖市为教育委员会)。
扩展资料
民办学校随机收费管理政策: 民办学校的行政费用和服务费收入应全部用于学校的运行费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作为预算的余额, 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压、截留、挪用学费资金。
学校应严格遵循批准的预算, 使用收费资金, 而不是随意资金。地方教育、价格、财务、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学费的监督, 高校不按照国家收费规定, 或者违反规定的收费, 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认真追究和惩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3-05-12
知
通知
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妥善处理高等学校学生退学后有关问题的请示
最近接中共中央办公厅信访局转来南京邮电学院领导同志给中央领导同志的信,
我们也收到北京市高教局的报告,都反映高等学校在处理退学学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每年全国高等学校总有一些学生退学或被处理出校,尽管教育部在
《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中,对这部分学生的处理有明确规定,即:“
在职职工回原单位.因病退学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和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退回到父母
所在地”,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有些单位以“教育部文件对我们没有约束力”为借
口,往往拒不接收.这不仅给这些学生造成困难,也影响学校的工作.为了妥善解决
这个问题,现将我们的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
,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没有劳动指标的,
由原单位报主管部门追加.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的,由并入单位接收;原单位撤销的
,由主管部门接收安排;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的,一律回家,家居城市的,由所在地
劳动部门按待业青年对待.
二、因学业成绩不及格或因病退学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
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因病退学学生,入学前是在职职工,按照国家对患病职工
的规定办理;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的,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一切费用自理.
三、凡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处理或因某种原因经批准离开
学校的学生,应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准
予落户.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