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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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盗理论而已。实际上,因为在市场经济下,劳资双方是自由选择、自由流动、自由转换的,因此不存在剥削。所谓剩余价值完全是资本家的智慧结果。企业不是靠劳动才能盈利的,破产的也非常多,根本原因不是劳动的差异,而是是否满足人们的需求。马克思只是挑拨劳资仇恨,鼓吹抢劫和屠杀,而其实践结果是害死亿万人,却破坏了经济。学点真正的经济学,就不会受马克思的欺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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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剩余价值规律隐含的假设前提是,资本主义仅仅是资本家的资本主义,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就等同于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资本家为实现其目的所作出的生产安排就等同于资本主义生产安排。
这样的假设前提就完全排除了劳动力出卖者参与生产的目的和方式对资本主义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的影响。这样的假设其实也是传统抽象思维方法回避综合的产物。如何揭示资本家的生产目的与劳动力出卖者的生产目的相互混合的规律性?如何揭示资本家的生产安排与劳动力出卖者的生产安排相互混合的规律性?都是当时的传统抽象思维方法难以解决的问题。于是,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如果要严格遵守抽象思维的规则,理论上的出路只能是寻找出资本主义的单一本质,并用这个单一本质来代表资本主义的全貌。
如果假设资本主义仅仅是资本家的资本主义,那么资本家的生产目的的历史局限性和资本家的生产安排的历史局限性,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资本主义的历史局限性。
同样,如果假设资本主义仅仅是资本家的资本主义,那么消除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生产安排的历史局限性的唯一途径,就只能是消灭资本主义!
因此,一向关注事物的渐变和量变的马克思,一向辨证的马克思,这次在制度系统的变化上不能容忍渐变和量变,他要把资本主义运行于其中的“供求规律连同其包裹着的价值规律”一起扔掉,并且为了斩草除根,必须把私有产权制度、自由契约制度也一起扔掉。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给制度系统的变革留下任何渐变的余地,资本所有者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的全部利润都被定义为工人创造的、在量上超过劳动力价值以上部分的、被剥削走的剩余价值。在此基础上的一切推演(关于推演的逻辑漏洞请参阅本节后一部分的内容)都是为了一个结论:消灭产权私有制度。
我们已经说过,从来没有一种理论能象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那样引起那么多社会共同体的实际行动,这起码说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无容置疑地具有一种较强的解释力、说服力、号召力。原因在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确抓住了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的本质,并且如果从数量程度上考察,马克思那个时代的经验材料表明,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的确支配着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而劳动力出卖者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对整个资本主义的影响则比较微弱。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的描述中没有显化上述假设前提,这导致以后的理论推演中的缺陷非常不容易察觉。到了马克思以后的时代,人们可以从许多新出现的经验材料的对照中来怀疑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但在逻辑根源上却说不出个所以然!这导致对待经典剩余价值理论的两种极端态度,要么完全抛弃剩余价值理论,要么完全照搬剩余价值理论。我们的态度则是通过修正来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
下面介绍我们在两种理论层面上对经典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
先谈第一种理论安排方式。
将资本家和劳动力出卖者的生产目的和生产安排都界定为资本主义范畴的内容,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是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生产安排同劳动力出卖者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相互混合和博弈的结果。我们关注的重点不是要不要剩余价值的问题,而是剩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如何合理划分的问题!
在新的生产规模等条件下,供求规律在价值规律提供的传统的私有产权制度、自由契约制度、有限制的和有财富门槛的政治选举制度等制度环境中,的确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了!特别是劳动力的价格会大范围的和长期的偏离其价值,这种社会的罪恶不仅是伦理意义上的,它最终还会导致“按比例的生产”都无法进行下去。但是我们一点也不能含糊的是,这种社会的“罪恶”在于旧的制度系统已不能很好地表现价值规律了,“罪恶”不在于价值规律本身!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有新的、能和供求规律配套的价值规律的制度表现形式。这个新的制度系统恰恰是为了更有效地表现而不是为了抛弃价值规律,判断新的制度系统的合理性的标准是看它能否恰当地与供求规律结合在一起更有效地促进等价交换和自由交换,特别要看它能否恰当地与供求规律结合在一起大体公正合理地划分新增价值中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比例。新的经过修正的剩余价值理论关注的重点不应该是要不要剩余价值的问题,而是剩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如何合理划分的问题!
马克思定义的劳动力价值包括劳动者本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包括劳动者养育后代的必要的费用,包括劳动者及其后代进行培训的必要的费用。价值规律的新的制度系统就是要确定和实现上面三个“必要的费用”的全社会的平均量。尽管“资本家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只关注追逐剩余价值”,但是,什么是“必要的费用”的衡量标准不由资本家直接或单独决定,而由价值规律的新的制度系统和供求规律共同决定!
再谈第二种理论安排方式。
还有另一种理论安排方式,那就是将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生产安排界定为资本主义范畴的内容,而将劳动力出卖者关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环节的平等性要求和实现这个要求的安排方式界定为社会主义范畴的内容,同时将现实社会界定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以及在本讲其它部分描述的封建主义、科技主义、物欲主义的混合社会(参阅本讲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部分)。
总之,不管采用哪种理论安排形式,支配资本家群体的剩余价值规律都不是决定剩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量的划分的唯一标准,也不是决定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唯一因素。
这样的假设前提就完全排除了劳动力出卖者参与生产的目的和方式对资本主义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的影响。这样的假设其实也是传统抽象思维方法回避综合的产物。如何揭示资本家的生产目的与劳动力出卖者的生产目的相互混合的规律性?如何揭示资本家的生产安排与劳动力出卖者的生产安排相互混合的规律性?都是当时的传统抽象思维方法难以解决的问题。于是,在马克思那个时代,如果要严格遵守抽象思维的规则,理论上的出路只能是寻找出资本主义的单一本质,并用这个单一本质来代表资本主义的全貌。
如果假设资本主义仅仅是资本家的资本主义,那么资本家的生产目的的历史局限性和资本家的生产安排的历史局限性,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了资本主义的历史局限性。
同样,如果假设资本主义仅仅是资本家的资本主义,那么消除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生产安排的历史局限性的唯一途径,就只能是消灭资本主义!
因此,一向关注事物的渐变和量变的马克思,一向辨证的马克思,这次在制度系统的变化上不能容忍渐变和量变,他要把资本主义运行于其中的“供求规律连同其包裹着的价值规律”一起扔掉,并且为了斩草除根,必须把私有产权制度、自由契约制度也一起扔掉。
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给制度系统的变革留下任何渐变的余地,资本所有者在生产过程中获得的全部利润都被定义为工人创造的、在量上超过劳动力价值以上部分的、被剥削走的剩余价值。在此基础上的一切推演(关于推演的逻辑漏洞请参阅本节后一部分的内容)都是为了一个结论:消灭产权私有制度。
我们已经说过,从来没有一种理论能象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那样引起那么多社会共同体的实际行动,这起码说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无容置疑地具有一种较强的解释力、说服力、号召力。原因在于,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的确抓住了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的本质,并且如果从数量程度上考察,马克思那个时代的经验材料表明,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的确支配着资本主义生产的一切主要方面和主要过程,而劳动力出卖者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对整个资本主义的影响则比较微弱。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的描述中没有显化上述假设前提,这导致以后的理论推演中的缺陷非常不容易察觉。到了马克思以后的时代,人们可以从许多新出现的经验材料的对照中来怀疑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但在逻辑根源上却说不出个所以然!这导致对待经典剩余价值理论的两种极端态度,要么完全抛弃剩余价值理论,要么完全照搬剩余价值理论。我们的态度则是通过修正来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
下面介绍我们在两种理论层面上对经典马克思主义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
先谈第一种理论安排方式。
将资本家和劳动力出卖者的生产目的和生产安排都界定为资本主义范畴的内容,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是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生产安排同劳动力出卖者的生产目的和生产方式相互混合和博弈的结果。我们关注的重点不是要不要剩余价值的问题,而是剩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如何合理划分的问题!
在新的生产规模等条件下,供求规律在价值规律提供的传统的私有产权制度、自由契约制度、有限制的和有财富门槛的政治选举制度等制度环境中,的确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了!特别是劳动力的价格会大范围的和长期的偏离其价值,这种社会的罪恶不仅是伦理意义上的,它最终还会导致“按比例的生产”都无法进行下去。但是我们一点也不能含糊的是,这种社会的“罪恶”在于旧的制度系统已不能很好地表现价值规律了,“罪恶”不在于价值规律本身!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有新的、能和供求规律配套的价值规律的制度表现形式。这个新的制度系统恰恰是为了更有效地表现而不是为了抛弃价值规律,判断新的制度系统的合理性的标准是看它能否恰当地与供求规律结合在一起更有效地促进等价交换和自由交换,特别要看它能否恰当地与供求规律结合在一起大体公正合理地划分新增价值中劳动力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比例。新的经过修正的剩余价值理论关注的重点不应该是要不要剩余价值的问题,而是剩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如何合理划分的问题!
马克思定义的劳动力价值包括劳动者本人必要的生活费用,包括劳动者养育后代的必要的费用,包括劳动者及其后代进行培训的必要的费用。价值规律的新的制度系统就是要确定和实现上面三个“必要的费用”的全社会的平均量。尽管“资本家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只关注追逐剩余价值”,但是,什么是“必要的费用”的衡量标准不由资本家直接或单独决定,而由价值规律的新的制度系统和供求规律共同决定!
再谈第二种理论安排方式。
还有另一种理论安排方式,那就是将资本家的生产目的和生产安排界定为资本主义范畴的内容,而将劳动力出卖者关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环节的平等性要求和实现这个要求的安排方式界定为社会主义范畴的内容,同时将现实社会界定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以及在本讲其它部分描述的封建主义、科技主义、物欲主义的混合社会(参阅本讲发展着的历史唯物主义部分)。
总之,不管采用哪种理论安排形式,支配资本家群体的剩余价值规律都不是决定剩余价值与劳动力价值量的划分的唯一标准,也不是决定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唯一因素。
追问
这个字太多了。所以。。。
追答
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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