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老人去世后土地应如何处理

农村老人去世后,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 农村老人去世后,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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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8 · TA获得超过1.2万个赞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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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去世后,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要看实际情况来办:

1、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

2、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来自龙昌峡厚德载物的金雕
高粉答主

2018-12-24 · 说的都是干货,快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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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如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

2、将房屋出售给有正住户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当地居民,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3、允许依法将房屋出租,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扩展资料:

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处理方式

闲置宅基地复垦

当前国家也在大力推动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复垦工作,农民朋友在申请新的宅基地修建房屋之后,原有的旧房屋将会被拆除,而旧宅基地也将会从新开垦恢复农业种植生产。

与此同时《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够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市、自治区相关规定。所以国家也在不断鼓励一户多宅的农民朋友将闲置的宅基地复垦,利用到农业发展中来!

宅基地收回

在宅基地改革的工作中,国家也明确提出了宅基地收回的概念,《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绝户家庭的宅基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宅基地转让

宅基地转让也是当前非常火热的一项政策,农民朋友可以将自己多余的宅基地资源出售给农村组织的其他成员,而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通过宅基地转让,能够让农村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合理利用起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率!

宅基地商业化利用

商业化利用,主要是指利用农村的闲置宅基地开展乡村旅游建设,如:农村民宿、农家乐等等,在《关于积极开发农业多种功能大力促进休闲农业发展的通知》第四条第一点中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农民朋友在利用闲置宅基地开展休闲农业建设还能够享受到国家的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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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老人去世后,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土地要看实际情况来办:

1、如果是户中的个别成员出现死亡,那么其土地确权是不受影响的,原来的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

2、如果是该户成员都已经死亡,也就是在承包合同中讲到的“整户消亡”的情况,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土地确权政策,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也就是确权给村集体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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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idaya
推荐于2017-10-07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amidaya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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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婚姻、继承、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法律知识。了解一审案件的立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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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该法第二章、第三章把农村土地承包划分为两种形式,即“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第二章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承包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第三章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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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f214ae8
2021-03-24 · TA获得超过351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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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以及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201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不论死亡、户籍迁出或新生人口、婚嫁迁入等任何原因,造成承包农户家庭部分成员发生增减变动的,其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应按照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确定的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得因其家庭人口增减调整其家庭承包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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