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培训协议书的相关法律问题,跪求律师帮忙!
我是去年8月来公司的,一来就让我们签培训协议书,现在过去这么久了,只是依稀记得上面说的公司每天给我们100元的培训费用,总共2万元,但要为公司工作三年,其实之后根本没什么...
我是去年8月来公司的,一来就让我们签培训协议书,现在过去这么久了,只是依稀记得上面说的公司每天给我们100元的培训费用,总共2万元,但要为公司工作三年,其实之后根本没什么专业培训,就厂里面普通的上课,讲些公司文化撒的,也是公司内部员工讲的,没什么发票依据!之后又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没有说明职位,工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而且现在让我在车间上班,每天10个小时左右,完全违背了劳动法,也没有加班费,我现在想辞职,就想请问会不会涉及到培训协议上2万元赔款?合同和培训协议书都让公司拿着,自己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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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涉及到培训协议上2万元赔款,但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因为涉及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培训费的“培训”并不是你说的这些厂内培训,而是指专项培训。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约定服务期,需要具备一定条件:(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笔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本条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长期限的服务期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也享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如何区分本条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劳动法》第68条规定的“职业培训”,将决定双方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成为约定服务期的理由。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培训过程中要为培训费用的构成提供凭证,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但未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违约金?按照本条的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违反服务期约定,没有服务期约定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当然,如果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约定服务期,需要具备一定条件:(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笔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主要是考虑各地区、各企业之间情况不一样,很难划出一个统一的尺度。(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本条没有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较长期限的服务期的,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也享有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报酬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如何区分本条的“专业技术培训”和《劳动法》第68条规定的“职业培训”,将决定双方的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条件,提供住房、汽车、户口等特殊待遇已经不能成为约定服务期的理由。实务操作中用人单位应当在服务期协议中明确专项培训费的构成,培训过程中要为培训费用的构成提供凭证,除培训费用外,还应当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但未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违约金?按照本条的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违反服务期约定,没有服务期约定的,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培训费用里面不应当包括培训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当然,如果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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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你只需要向仲裁委提供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至于是否存在合同这些都有用人单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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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违法劳动法,延长加班时间不支付加班费,你们可以依法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也不用支付培训费违约金。但是你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就必须自己手里有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和加班证据材料(最好是考勤记录或者加班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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