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所有国家gdp总量和占世界总量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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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所有国家的GDP总量占世界总量的三分之一,约为33.3%,其余由美国、日本和最大发展中国家中国的GDP总量承担。GDP是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的生产活动按市场价格计算的最终结果。 GDP有三种形式,即价值形式、收入形式和产品形式。从价值形式看,是一定时期内所有常住单位生产的全部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与同期投资的全部非固定资产商品和服务的价值之差,即总和所有常住单位的增加值;从收入形式上看,是一定时期内所有常设单位创造并分配给常设单位和非常设单位的初始收入之和;从产品形态来看,是一定时期内所有常住居民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价值减去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价值。在实际核算中,GDP的计算方法有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三种。三种方法从不同方面反映GDP及其构成,计算结果在理论上是相同的。拓展资料:特征1、局限性: 由于 GDP 使用市场价格来评估商品和服务,因此它不包括几乎所有在市场之外进行的活动的价值。特别是,GDP 错过了家庭生产的商品和服务的价值。 GDP 不包括环境质量。想象一下,政府取消了所有的环境控制,那么企业可以生产商品和服务而不考虑它们造成的污染。在这种情况下,GDP 会增加,但福利可能会下降。空气和水质的恶化超过了更多生产带来的福利。GDP也不涉及收入和分配。人均GDP告诉我们每个人的平均情况,但平均的背后是个人收入的巨大差异。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但并非所有情况下,GDP 是经济福利的良好指标。GDP的概念来源于交换产生财富的原理。这一原则的基本条件是:1,交换必须是自愿的,2,交换不得妨碍第三方,3,交换必须真正发生在两个明确的产权主体之间。假设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得到的GDP数值的准确性可能会大大降低,否则GDP数据就会有缺陷。例如,强制交易的GDP、阻碍他人的GDP、出口创造的GDP、投资产生的GDP、消费带来的GDP等都会影响GDP的总有效积累。2、可比性:中国国民账户体系(2002)采用联合国1993年国民账户体系(SNA)的基本核算原则、内容和方法,GDP数据具有国际可比性。 季度GDP历史数据在全国经济普查或计算方法和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进行了修订。因此,自 1992 年第一季度以来的季度 GDP 时间序列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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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所有国家gdp总量和占世界总量的1/3,大约就是33.3%,其余的比重就是被美国和日本以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中国gdp总量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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