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问题,求解答

广西非财政拨款独生子女增加待遇的条件中有一条是1982年11月25日以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享受10%,我想请问,这个条件是什么???... 广西非财政拨款独生子女增加待遇的条件中有一条是1982年11月25日以后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享受10%,我想请问,这个条件是什么??? 展开
 我来答
创作者DKEIFHCB2798
2013-05-15 · TA获得超过2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1万
采纳率:73%
帮助的人:3341万
展开全部
“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这里的条件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
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经地、市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者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其他人员因公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九条(一)至(五)项规定之一,或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并持有边境居民证的。
  第十一条 夫妻中女方属非农业人口的,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的,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或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婚后八年不育,并经当地县以上残疾小组确诊为不育症,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 凡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4周年;并交纳计划内二孩生育费。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ycsxm
2013-05-15 · TA获得超过3.3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回答量:1.4万
采纳率:0%
帮助的人:7939万
展开全部
独生子女的父母本符合生二胎的,但却不要二胎,坚持生一胎的
是不是这样理解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为你推荐: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