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学校是否有权规定学生的发型

我们学校是一个刚晋级为省一级的学校。但其是名不符实的虚名罢了。因为在审查的几天隐藏了很多领导看不见的不利隐患现在,我们学校要整顿全体学生的发型。要求女生发型要齐耳不过眉不... 我们学校是一个刚晋级为省一级的学校。

但其是名不符实的虚名罢了。

因为在审查的几天隐藏了很多领导看不见的不利隐患

现在,我们学校要整顿全体学生的发型。

要求女生发型要齐耳不过眉不过领。

并实施“留发不留人”的规范。

头发什么时候整顿好什么时候上学的方针。

对此很多女同学都不满意。为什么女生连做个女生的样子也没有?

学校还堂堂课巡。检查的不是教学质量而是仪容仪表!

我们班是尖子班。但是及格的女生仅有一个人,而不及格的

竟是耳朵多出来的几条滴水!又花我们的几十块钱去理发。

现在学校里弄得人心惶惶。

学校还特定请了发行师发现仪容仪表不及格的立即整顿请家长。

有个女生她不肯剪头发。可是德育处的主任坚决。

那个女生哭着跪下来哀求主任。但那个主任竟然无动于衷。

最后那个女生理了一个标准的男仔头。

但是我发现学校有个别是可以留长头发的女生。

其中1个和校长是亲属关系!

对此我感到很不平!
但上网查了很就都查不到相关的法例。
请各位律政英雄把例相助~~ 跪谢TAT
我需要的是学校是否触犯了相关的法例
和学生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发型(不是怪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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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有大千6176
2006-03-30 · TA获得超过18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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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校的发禁规定,有「法律保留」(法律授权)吗?

没有。当前所谓的发禁规范,订立在各个学校的「学生奖惩办法」里,所谓的各校「学生奖惩办法」,则是由「高级中学学生成绩考查办法」和「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授权制定,但在法律层次上,并无授权於学校订立发禁奖惩之权源。依据法治国原则的法律保留精神,各种限制人民基本权利之事项,须有「法律」明订或授权,才可为之。发禁作为规定成员之发式标准,对违反标准者将予以惩戒,甚至有退学处分的可能,明显限制其相对人学生之权利,应该要有法律保留之适用,否则将缺乏合法性基础。

二,各校的发禁规定将限制学生的基本权利,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就「目的性」而言,发禁之规范,其和教育之本质目的,恐无相关。盖即使将发禁理解为生活教育、行为教育的一环,倘若我们认为所谓的生活教育、行为教育,应该是以尊重学生、适性养成、非强迫性等为教育原则,发禁之强迫和惩戒性格,亦不合之;然而,假使我们扩大教育范围,暂时接受发禁具有的规范、强制力量为形塑学习行为纪律、生活常规的一种方式,可达到目的性,其在比例原则的第二项检视「必要性原则」,亦无法通过;所谓的必要性原则,系判段此项管制是否为侵害最小之手段,然为了要促成学生学习行为纪律、生活常规,是否可不以惩罚性的发禁,而以教育性的劝导、对话为之?如果发禁所欲达成的目的是全体学生划一之发型,恐怕是侵害最小之手段,然而,让全体学生有划一之发型难以解释教育目的,故在以促成学生学习行为纪律、生活常规为目的上,发禁难称为最必要之手段,故违反比例原则,应不予适用。

三,各校的发禁规定之订立是否有经过「正当程序」?

教育部训委会近来行文各级学校,要求各校订立学生发禁规定时,应综合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家长、学生代表等之意见,且特别强调各校应让学生有表达意见之机会。然而,一来是多数学校并没有重新订立发禁、服装仪容标准,二来是这样「听取意见」的方式其程序也未必及符合「正当程序」。校内之校务运作,以校务会议为最高权力机构,然而其中多半无学生代表之席次,而部分学校会将发禁服仪规定之修改,成立特别委员会,如「学生服装仪容委员会」,或在一般的「学生事务会议」,但其中多半缺乏学生参与的可能,使得此项听取意见之程序成为真空的保障;特别对於新进学生,入学时更是只能单方面地接受校规内容。

四,各校实际执行、检查发式规定时,是否有违法、不当或有其他侵犯学生权利之事?

如前段现象部分之说明,许多国中仍存有著头发检查不过,在校内即被强迫剪发之事情,且许多由生辅组长对其动刀。依据刑法,此项行为可能有触犯伤害罪、妨碍自由之可能。许多学校也会对未通过检查之学生,予以公开辱骂、罚站…等处罚,往往损及学生之基本权利。且学校检查活动之发动,往往限制学生之行动,也无合法性的授权,学生却只能接受检查。

五,学生对学校发禁之规定如有质疑,能否申诉或提请行政救济要求改变?

依据目前之规定,实际上学生尚无正式的管道,能对发禁问题提出质疑。校内的学生申诉委员会,系受处学生权益受损,受违法或不当之行为侵犯,而多半在实务上仅被解释为受理被记过者的上诉救济,对校内不合理之规定未必接受申诉。至於行政争讼手段,依大法官三八二号解释,尚不接受未损及学生就学权益之校内惩戒的行政救济可能,故实际上学生对於校内发禁规定存认为损及其权益一事,并没有适当之管道寻求救济或改变。

根据「中学生学生权利促进会」成员林柏仪的了解,目前除少数学校之外犯了「人权」或「基本权利」,这边的「人权」(或基本人权)指的是「身体自主权」,和「受教权」(学习自由)。因为对头发的规定在第一步就可能是侵犯人民基本权利的措施,所以他们主张:「依据法治国原则的法律保留精神,各种限制人民基本权利之事项,需有法律明订或授权,才可为之」。根据这个认定,他们发现在现行的法规中,并没有支持各校采行发禁的法源,也因为如此,教育部以行政命令授权各校规范学生之发式(台91训字第91099340A号)也没有合法性暨正当性。连带的,各级学校当然也无权规定学生的发式,即使是透过所谓民主程序也不行,因为「发禁问题并非一民主程序问题而已」。

虽然「中学生学生权利促进会」认为学生发式的规定在一开始就没有合法性及正当性,但这一点终究还有争论的空间。在实质的执行面上,他们抱怨教育工作者没有满意的回应「为什麼要有发禁?」的质疑和挑战!他们认为教育工作者给的理由和论述,模糊而且似是而非,不足以服人。他们也指出,发式的规定及对於不合发式规定的学生进行惩处,根本就和教育的基本原则不合(他们认为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学生、适性养成及非强迫性)。再者,他们抱怨各校订立学生发式标准时,并没有周全的顾及程序正义及听取学生意见,新进学生更只有听命行事的份!最后,若有学生觉得发式的规定损及他们的权益,或不满学校对不合发式规定学生的惩处,现行的救济管道的功能不彰。

非常具体的,他们提出几点。第一,教育部授权各校制订发式标准并不恰当,这种授权不合法治,也不尊重人权,应推定为无效。第二,教育部宜深究学校是否有权规定学生之发式。第三,即使不论前述两点,教育部对各校之建议「学生之…发式…宜以整洁、朴素、大方并适合学生身份为原则」并不明确,违反授权明确之原则。

II

以上「中学生学生权利促进会」对发式规定的质疑,虽然代表少数学生之意见,但透过媒体,却可以获得社会大众的关注及同侪的正面回应。教育部宜审慎回应。本小组建议之事项如下。

一、 先检讨教育部是否有权授权各级学校订定学生发式。此一问题牵涉到发式的规定是否侵犯到学生的基本人权。从许多国家(如加拿大、日本)仍有规定学生发式之事实来看,宣称发式的规定侵犯学生基本人权很难成立;再从许多职场规定员工之发式(如警察、军人、保全员或私人公司之员工)来看,学校基於其教育或教学目的来规定学生之发式,也并不逾越常情常理。纵然学校有权规范学生之服装仪容,但在学生挑战下,教育部予以重新确认,亦属应该!

二、 学校教育工作者在宣称学校有权规定学生之发式时,需提出强而有力的论证。学生团体所抱怨的,即是教育工作者为发禁所提出的理由不够具体(如「这是学校的传统」、「学生要有学生的样子」)。在这一点上,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宜合作提出能说服学生的论证(如卫生清洁),假如无法提出合理的论证,就不宜在此一事项上限制学生的自由。毕竟,有些学生对於发式的受限有相当强的情绪反应,不采取积极疏导的手段,这个议题仍然不会消失。

三、 学校当局在规定学生发式时,宜有更周详严谨的措施。学生团体抱怨的是参与不足与不受重视。能否在服装仪容及发式规定上,组成工作小组,由学生代表一人,校长、家长代表一人、老师代表一人及社区人士代表一人组成。在学校校务会议上决定这些标准,由於学生人数代表之比率相对为少数,以致学生之意见容易受到忽视。

四、 在救济制度上,虽然学校有申诉制度,但在学生经验不足的情况下,申诉过程仍然会以学校行政人员为主导。转圜之道为何?是否可在每一县市设学生权益申诉委员会,由独立人士主持。加强宣导也可行,但其功效往往不彰。

五、 可在学生入学须知上,明文规定学生之服装仪容,并请监护人暨学生签字同意。

六、 在执行发式规定时,宜采从宽原则并避免处分。可参考日本之「清洁、符合健康原则」,而非教育部所建议之「整齐、朴素、大方原则」。对持续性违反规定者,可引进系统外之人士,如谘商人员、医护人员、公共卫生学者。最严重者可辅导转学。

七、 严格禁止国中学务人员当场修剪不符规定之学生(据中学生学生权利促进会之街头调查,有被当场修剪头发经验或担心当场被修剪的人颇多)。

参考资料: http://cache.baidu.com/

与你天涯共此时
2006-03-30 · TA获得超过114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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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我国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发式、穿戴、化妆及首饰,是有过不同程度规定的,有的时候或有的学校,规定还相当严格;改革开放以后,普通学校对学生的规定放宽了许多,但也不是一点规定都没有了。比如,对于少白头的学生染接近自然的黑色发,就从来没有禁止,也不应该禁止,但如果头发染成非自然的其他颜色,就超出了学校这个严肃、端庄育人场所的容许限度,当然就属于被禁止的系列了。

现在许多封闭管理式的学校,特别是私利学校,在这方面规定得的确过死、过严,像提问者所说,用扣分、罚款、通报等方式和手段进行处罚,甚至将其作为学生学业考试成绩优劣的评判标准之一,这一方面要损伤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另一方面也超出了处罚界限,对学生而言,是不公平的,而且也达不到教育的目的。对此,学生应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争取得到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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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肚牙岛置拦3w
2006-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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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行政侵权。没有任何法律赋予了学校这项权利既学校无权,且学校校规没有法律效力。它与法律相同的,自动被吸纳,相抵的自动无效。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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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周舟舟456
2015-11-02 · 超过25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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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作为一个法人组织,当然有权利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有权在不违法的前提下管理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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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静安aQ
高粉答主

2021-03-17 · 繁杂信息太多,你要学会辨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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