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企业利润管理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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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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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当局的有限理性——利润操纵的前提条件
根据经济学假设,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中小企业管理当局也不例外。首先,作为经济人的中小企业,其一,它是自利的,在交易行为中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里的利益既包括能用货币衡量的物质利益,也包括不能用货币衡量的非物质利益。其二,作为经济人的中小企业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即中小企业在交易行为中,一旦有机会就可能歪曲数据,故意混淆是非,存在欺诈性追求自利的偏好。其三,作为经济人的中小企业又是理性的,在进行利润操纵之前,必须首先考虑其行为的违法性,然后估计外部监管部门稽查的技术能力、查处其违规的概率和处罚轻重,通过成本效益的分析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操纵。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税务稽查人员受其业务能力、稽查手段及稽查面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一部分中小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很难被发现,并且即使发现了,法律对其行为的惩处力度也不得力,因此只要利润操纵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中小企业进行利润操纵就不可避免。
2. 信息不对称——利润操纵的直接动因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不同的,在效用最大化的驱使下,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便会利用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于会计信息的制造者比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获取时间、内容等方面都存在优势,因此信息不对称是永远存在的。对于中小企业和其外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中小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直接参与企业的运作管理,控制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而其外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靠中小企业提供的信息来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息不对称给中小企业管理当局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存在的基础和条件,从而使中小企业管理当局有机会掩盖其真实的信息,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中小企业管理当局便会在效用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下,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进行利润操纵。
3. 会计制度及税法自身的缺陷——利润操纵的主要原因
首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是各利益相关方相互间多次博弈的结果,各利益相关方为了自己的利益,都想使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自己有利。因此,为使准则能够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保证各方接受博弈的结果,就必须放宽会计准则对一些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选择空间,因此会计准则作为一种不完备的契约为中小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其次,会计准则与会计社会实践之间的时滞性,使会计准则常落后于会计实践和经济行为的创新,导致某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也为中小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再次,在会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的过程中,存在太多合法前提下的供企业管理当局自主选择、估计、判断及预测的机会和会计估计的应用,这又为中小企业利润操纵提供了可能性。根据“经济人”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假设,中小企业管理当局在选择使用会计政策时,必然会以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标。
另外,我国的税法体系还不十分完善,而且税收优惠政策颇多。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管理者而言,税法的规定为其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弹性空间,特别是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超过3万元和10万元时,管理者更会通过操纵利润将应纳税所得额调减至3万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下,从而有资格按照顾性税率缴纳所得税。
4. 纳税环境的恶化——利润操纵的社会根源
税收作为一种筹集公共资金、参与社会分配的杠杆和手段,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与配合。社会对税收事业的态度如何,支持与否,都对税收的实现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西方国家流传一句名言:“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逃避的”,可见纳税在西方已深入人心。但在我国,由于税收法制不完善,征管手段和技术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据北京商情咨询公司对北京市27家企业的领导人所做的调查显示,54.8%的企业有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偷漏税行为,有61.9%的企业经营者不同意“国家税收保证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的观点,有一半纳税人认为“国家通过税收调节财富分配的不公平”是不对的。另据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对京、沪、穗等六大城市1 300多位市民的随机抽样访谈发现,竟有60%的市民不知道月收入超过800元须纳税,有25%的市民表示即使收入达到了800元也不会主动去纳税(虽说目前的新标准是月收入超过1 600元,但仍有不少人也一样不会主动去纳税),有25.5%的
根据经济学假设,人都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都会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中小企业管理当局也不例外。首先,作为经济人的中小企业,其一,它是自利的,在交易行为中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里的利益既包括能用货币衡量的物质利益,也包括不能用货币衡量的非物质利益。其二,作为经济人的中小企业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即中小企业在交易行为中,一旦有机会就可能歪曲数据,故意混淆是非,存在欺诈性追求自利的偏好。其三,作为经济人的中小企业又是理性的,在进行利润操纵之前,必须首先考虑其行为的违法性,然后估计外部监管部门稽查的技术能力、查处其违规的概率和处罚轻重,通过成本效益的分析后决定是否进行利润操纵。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税务稽查人员受其业务能力、稽查手段及稽查面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一部分中小企业的利润操纵行为很难被发现,并且即使发现了,法律对其行为的惩处力度也不得力,因此只要利润操纵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中小企业进行利润操纵就不可避免。
2. 信息不对称——利润操纵的直接动因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上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不同的,在效用最大化的驱使下,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便会利用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由于会计信息的制造者比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获取时间、内容等方面都存在优势,因此信息不对称是永远存在的。对于中小企业和其外部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中小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制造者直接参与企业的运作管理,控制着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而其外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只能靠中小企业提供的信息来了解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信息不对称给中小企业管理当局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存在的基础和条件,从而使中小企业管理当局有机会掩盖其真实的信息,因此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中小企业管理当局便会在效用最大化原则的驱使下,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进行利润操纵。
3. 会计制度及税法自身的缺陷——利润操纵的主要原因
首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是各利益相关方相互间多次博弈的结果,各利益相关方为了自己的利益,都想使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自己有利。因此,为使准则能够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求得平衡,保证各方接受博弈的结果,就必须放宽会计准则对一些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选择空间,因此会计准则作为一种不完备的契约为中小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可能。其次,会计准则与会计社会实践之间的时滞性,使会计准则常落后于会计实践和经济行为的创新,导致某些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也为中小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再次,在会计信息的收集、处理和报告的过程中,存在太多合法前提下的供企业管理当局自主选择、估计、判断及预测的机会和会计估计的应用,这又为中小企业利润操纵提供了可能性。根据“经济人”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假设,中小企业管理当局在选择使用会计政策时,必然会以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标。
另外,我国的税法体系还不十分完善,而且税收优惠政策颇多。例如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33%的比例税率,同时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33%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中小企业管理者而言,税法的规定为其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弹性空间,特别是应纳税所得额刚刚超过3万元和10万元时,管理者更会通过操纵利润将应纳税所得额调减至3万元以下或10万元以下,从而有资格按照顾性税率缴纳所得税。
4. 纳税环境的恶化——利润操纵的社会根源
税收作为一种筹集公共资金、参与社会分配的杠杆和手段,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与配合。社会对税收事业的态度如何,支持与否,都对税收的实现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西方国家流传一句名言:“只有死亡和纳税是不可逃避的”,可见纳税在西方已深入人心。但在我国,由于税收法制不完善,征管手段和技术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据北京商情咨询公司对北京市27家企业的领导人所做的调查显示,54.8%的企业有过不同形式和不同程度的偷漏税行为,有61.9%的企业经营者不同意“国家税收保证了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的观点,有一半纳税人认为“国家通过税收调节财富分配的不公平”是不对的。另据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对京、沪、穗等六大城市1 300多位市民的随机抽样访谈发现,竟有60%的市民不知道月收入超过800元须纳税,有25%的市民表示即使收入达到了800元也不会主动去纳税(虽说目前的新标准是月收入超过1 600元,但仍有不少人也一样不会主动去纳税),有25.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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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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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只有通过控制成本来使利润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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