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婚前财产及其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求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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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小言微笑210
2013-10-07 · TA获得超过418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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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孳息,是指因物或权利而生的收益,广义的孳息包括因物的使用或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收益。孳息通常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天然孳息是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如果树结出的果实,动物产出的蛋、毛等;法定孳息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物,如银行存款利息。
所谓自然增值,是指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的物或权利在价格上的提升。如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除了以上明确的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他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方婚前房产若在婚后用于出租,这种行为更加倾向于是一种经营性的行为,因为房屋租金的取得是由市场的供求规律决定的,并且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其获得往往需要投入更多的管理和劳务,因此,不应将房租租金看做是法定孳息的一种,而更宜作为经营性收益看待,应属于共同财产!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王建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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