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政治主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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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社会契约制国家中,最高权力属于全体人民,人民是国家主权的主体、拥有者和行使者。
2.“人民主权”的实质是“公意”的体现和运用。“公意”不同于“众意”,代表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公意”的特点在于它是全体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针对共同目标、符合共同幸福而具有的共同意志。尽管“公意”不一定会被每一个人认识到,却是客观存在的。“公意”与私意、团体意志和“众意”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众意”虽然也属于全体人民的意志,但只是个人意志的简单地、机械地和零碎地相加。“公意”是从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出发的,“众意”则在根本上是以个人私利为基础的。
3.国家主权有“公意”构成,并且永远属于人民,由于“公意”是共同利益的体现,所以,主权是一个整体,它不可被分割、转让和代表。因此,应该进行直接选举和全民公决。
首先,国家主权不可分割。如果主权被分割,那么,具有整体意义的公共意志就会丧失,主权就名不副实了。
其次,国家主权不可转让。这是因为。主权是“公意”的运用、集体的应用和国家的灵魂,应该由人民掌握,不能转交给君主。否则,国家会因为出现一个主人而毁灭。
再次,国家主权不能被代表。原因在于,主权是由“公意”构成的,而一直是不能被代表的。[4]所以,议员不是人民代表,而是人民公仆。凡是未经人民全体表决通过的法律都是冒牌货。
4.主权不等于政府。政府是公民和主权者之间的中介人。主权是一种精神力量,政府则是一种行动力量。主权赋予政府以权力,政府则是主权者为人民设立的公共事务机构,是主权者的执行人,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某些职能。政府是人民的仆从,人民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政府官员权力。
5.人民是立法者,立法权属于人民。人民立法的原则有:
(1)法律意志的普遍性。即任何个人无权颁布法律,只有主权者才可以颁布法律。
(2)法律对象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只规定人们的抽象行为,不对个别和具体的行为加以规定。法律只赋予某些机构和职务而非个人以特别的职能和权力。
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时至今日,它的价值和魅力依然不减。
二、“人民主权”学说对法国大革命的促进作用——进步性、革命性和人民性
作为“人民主权”学说的故乡,法国自然首先受到这个理论的影响。“人民主权”学说在法国起到了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作用。一方面,它在理论上起到了承前作用,发展了前人的主权观。另一方面,他在实践上发挥了启后的功能,指导了法国革命。
作为一种国家主权思想,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并不是全新的,而是对前人的主权观的延续。文艺复兴(the Renaissance)和宗教改革(the Reformation)以来,西欧各国的思想界逐渐活跃。其中,法国政治思想家布丹开创了国家主权理论。
布丹在世时,法国相继进行了意大利战争(1494年—1559年)和胡格诺战争(1562年—1598年)。在持续不断的战事中,代表中央政权的国王受到代表地方势力的贵族的极大挑战,专制君主的权力和地位远未巩固。[5]而在当时的西欧,15世纪末以来,西班牙、葡萄牙、荷兰和英国等民族君主国纷纷兴起,各国王权在逐渐加强。因此,法国王权的状况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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