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原房东签字的转让合同有效吗
虽然转让合同上没有房东的签字,但如果房东知道原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你且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房东同意原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你。因此,你和原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至于房租,应该按照你和原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执行。房东是没有权利提高房租的,更不能擅自收回房屋(除非房东给予原承租人的租期已经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的收益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支付租金的期限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基本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租凭物的保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至于房租,应该按照你和原承租人签订的合同执行。房东是没有权利提高房租的,更不能擅自收回房屋(除非房东给予原承租人的租期已经届满)。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您与转租人的合同未经出租人签字确认,应当视为未获得房东之同意,因此您无权依据转租合同向房东要求享有原转租人享有的租赁合同权利。而转租人与房东的租赁合同及与承租人的转租合同均对转租人具有约束力,故转租人可能分别构成对房东与承租人的违约。
如果是以上情况,处理的方式有两种。
①向转租人基于转租合同主张应有的权利;
②房东解除与转租人的合同后,与房东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二、 合同的成立系基于邀约和承诺的完成,如果房东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转租行为予以承诺同意,则转租合同有效。默示的行为一般是指接受承租人完全依照转租人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向其履行原合同义务等。
如果是上述情况则可以依照转租合同和原租赁合同向房东主张自己的权利。
谢谢你的回答,很详细,当时我们一起去见过房东,他知道把房子给我用了,并且说过按照原来合同执行,只是没有落实到书面上,是不是就如您所说的以明示或者默示的行为对转租予以同意,这样合同是不是算作有效,谢谢。
房东说按原合同执行,系口头承诺,视为明示同意,但口头协议举证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