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form e操作流程
办理form e操作流程如下:
一、注册登记。
由申请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的企业(公司)事先向当地商检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时须提交下列证件:(1)经营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3)由申请签证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委托该单位人员办理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申请及手签事宜的委托书一份,及被委托之手签人免冠半身一寸近照两张。上述证件,经商检机构初步审核后,发给《申请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注册登记表》和《普惠制FORMA原产地证书申报人注册登记卡》各—式二份,由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上述表格递交商检机构审核。商检机构确认该单位具有申请签证资格后将准予注册,申请单位应在同时交付规定的注册费。之后,由商检机构在指定时间内,对普惠制申请手签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签发申报证件。申报人可在当年度内凭证向各地商检机构办理普惠制申请签证业务。注册地商检机构每二年对已注册单位及申请手签人员进行复查。
二、申请出证。
申报手签人在本批货物出运前五日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一般应提交:(1)《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2)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3)装箱单一份;(4)普惠制产地证书一套;(5)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出口商品申请签证,申请人应填写《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6)商检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如信用证、合同、报关单等),并如实解答商检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对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将派员到生产现场作例行调查。对非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对申报内容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派员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作上述调查后,商检机构将填写《出口企业(或生产厂)普惠制签证调查记录》,以此作为是否同意签证的依据。被调查或抽查的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商检人员进行查核,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和工作条件。
三、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在调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交申请单位。〖注〗1.产品所用的原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是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进口,并已在上述四国交纳了出口关税,产品销往该四国,并按规定能够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该四国公司或商社签发的有关原料、零部件的出口商业发票。
1、证书的填制:
第一栏(Exp 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第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专用栏。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六栏(M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
第十栏(Number):发票号与日期。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 orter):出口商声明。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同时填定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第十二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然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 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如有信用证要求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需仔细核对,要求准确无误。
2、缮制C.O.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使用其它文种的,也可凭有关资料申请办理。
3、 C.O.申请单可用中文(或英语)手写(或打印)。
推荐于2017-12-16
二、申请出证。申报手签人在本批货物出运前五日到商检机构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时一般应提交:(1)《普惠制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2)出口商业发票(副本)一份;(3)装箱单一份;(4)普惠制产地证书一套;(5)对含有进口成份的出口商品申请签证,申请人应填写《含进口成份商品成本明细单》;(6)商检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有关单证(如信用证、合同、报关单等),并如实解答商检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对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将派员到生产现场作例行调查。对非首次申请签证的单位,商检机构对申报内容有疑问,或认为有必要时,也可派员对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抽查。作上述调查后,商检机构将填写《出口企业(或生产厂)普惠制签证调查记录》,以此作为是否同意签证的依据。被调查或抽查的单位有义务积极协助商检人员进行查核,提供必要的资料、证件和工作条件。
三、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在调查或抽查的基础上,逐一审核申请单位提交的有关单证,无误后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交申请单位。〖注〗1.产品所用的原料或零部件全部或部分是从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进口,并已在上述四国交纳了出口关税,产品销往该四国,并按规定能够享受普惠制优惠待遇时,申请单位还需提供该四国公司或商社签发的有关原料、零部件的出口商业发票。
1、证书的填制:
第一栏(Exp 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CHINA)。如果出口单位是其它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 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
第二栏(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一般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受货人,如最终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TO ORDER”字样。
第三栏(Means of transp ort and route):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运地。
第四栏:(Country/region of destination)目的地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第二栏)一致。
第五栏(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签证机构专用栏
此栏留空。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它声明的使用。
第六栏(Mrks and numbers):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
第七栏(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最后应加上截止线,以防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白处。
第八栏(H.S Code):商品编码
此栏要求填写四位数的H.S.税目号,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填写。
第九栏(Quantity):数量和重量
此栏应填写商品的计量单位。
第十栏(Number):发票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11和12栏的申报和签发日期。
第十一栏(Declaration by the exp orter):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同时填定申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
第十二栏(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
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然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签名、盖章。
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十栏)和申请日期(第十一栏)。如有信用证要求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电话、传真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需仔细核对,要求准确无误。
2、缮制C.O.证书一般使用英文,如信用证有特殊要求使用其它文种的,也可凭有关资料申请办理。
3、 C.O.申请单可用中文(或英语)手写(或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