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与州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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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地位最高,但宪法又规定联邦与各州实行分权, 州对联邦具有一定独立性。
联邦与州的分权依据联邦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未授予合众国, 一律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
1.立法关系
各州法律不得违背联邦宪法,联邦政府要各州制定符合联邦立法的同样法律, 各州法律与联邦法律冲突时,由最高法院判决。
2.行政关系
联邦官员由全国选出或联邦政府委派。各州的官员则由州选出或州政府委派。
3.军事关系
各州地方军队必要时经总统命令,参加联邦防务。联邦军队保证各州安全。 各州遭到外来攻击或内乱,联邦军队可不征得州的同意派兵干预。一般情况下, 得经州允许才能派兵进入。
4.财政关系
联邦与州都有权征税。联邦不得对自各州输出的货物课税。 联邦政府征收的累进所得税交回各州和部分地方政府,税入分享,不附带条件。各州不得征求出口税。 联邦政府经过国会决定,分配款项给各州以财政补贴。
联邦与州的权限。100多年来,联邦的职权逐渐扩大,州的权力相对缩小。 尤其是罗斯福为推行“新政”,加强国家干预经济, 30年代最高法院放宽了对宪法的解释,使联邦的权力扩大合法化。
授予联邦的权力有:征税、借款,发行货币; 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制定统一的归化法和破产法;规定伪造合众国证券和货币的罚则; 设立邮政局和兴建邮政道路;颁发专利权和版权;设立联邦法院; 规定和惩罚公海上的海盗行为和违反国际法的犯罪行为;宣战,颁发捕获敌船许可状,制定关于路上和水上捕获的规章; 建立陆军海军;征召民兵;管理领地,管理财产;厘定度量衡;办理外交和缔结条约; 接纳
新州加入联邦;提出宪法修正案。
保留给州的权力有:管理州内工商业;建立地方政府;保护健康、 安全和首先;保护生命、财产和维持秩序;批准宪法修正案;举行选举;改变州宪法和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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