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计量单位能开批吗,开票系统里可以不附明细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计量单位不能开批,开票系统里可以不附明细,但严格来讲必须附清单。
"销货清单"商品销售额和税额合计数、填开日期和内容及税率必须分别与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应项目一致,购货方取得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时要取得两份"销货清单"并加盖销售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
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品名称"栏内注明"详见销货清单",票面中只显示销售金额和税额,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汇总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系统可自动使用内嵌的规范版式的使用空白纸张进行一式四联的"销货清单"打印。
第一联: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购货方作购进发票记账附件;第三联:购货方作进项抵扣税附件;第四联:销货方销售记帐附件,不能单独装订。
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适用税率的货物分别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及"销货清单"。
扩展资料
在填开发票时,当客户所购商品的种类或项目较多,在一张发票上填写不下时,即商品行超过本类别发票所允许的最大开具行数时,可利用防伪税控系统提供的销货清单的功能来开具带销货清单的发票。因此“销货清单”需从系统开具。
“购物清单”一般情况下理解为纳税人自制凭证,并无特殊样式及开具要求。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6号公告所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税法规定,明细必须从开票系统里打印吗?还是自己开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