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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曾沿袭元朝的行省制,但后来深感不便,于是进行了全面改革。太祖洪武九年(1376年)改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承宣布政使司下设府和直隶州,府以下有县和属州,各州以下有县,形成了一个省府州县四级制与省州县三级制并存的大体格局。
明初设置的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司”三分各省军政司法权力的体系,后逐渐被巡抚制度接掌,巡抚常常成为各省权力统一的最高长官。
行省制度发展历程
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抚的高层督政区体制较稳定地确立了下来。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统一国家发展壮大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完善的产物。
它并非单纯的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元行省制的历史价值在于:它创立了一种以行省为枢纽,以中央集权为主,辅以部分地方分权的新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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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没有行省制度,但在地方上,“省”依然是最高行政单位(元代是;明代是省-府-县;清代是省-道-府-县)。明清废除的是行省制度,而不是“省”这一行政单位。就像清代有直隶省、广东省一样,我们现在也以“省”作为地方上最高行政单位。
元代的行省制度是在中央设立中书省,地方设立行中书省(即行省,有点像今天的“省”,但区划不大相同)。其中,今天的河北、山东、山西三省份不设立行省,由中书省直接管辖。行省之中设立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员(就像一个小国一样,这也与后来朝代不同),并以蒙古官职达鲁花赤进行监督。
注意:元代各级行政单位省-路-府-州-县之间统属关系不明确,随意性强,极为不明确(与蒙古文化有关,不如汉人朝代严谨,是粗糙的管理制度),有时还加设“道”这一级单位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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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的行省制度是在中央设立中书省,地方设立行中书省(即行省,有点像今天的“省”,但区划不大相同)。其中,今天的河北、山东、山西三省份不设立行省,由中书省直接管辖。行省之中设立丞相、平章、左右丞、参知政事等官员(就像一个小国一样,这也与后来朝代不同),并以蒙古官职达鲁花赤进行监督。
注意:元代各级行政单位省-路-府-州-县之间统属关系不明确,随意性强,极为不明确(与蒙古文化有关,不如汉人朝代严谨,是粗糙的管理制度),有时还加设“道”这一级单位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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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行省制度,但有省这个单位,像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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