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为什么是错的?

(多项选择题)2001年刘某因开店向黄某借款30万元,2002年8月借款期限届至,刘某的饭店因经营不善倒闭,刘某于2004年10月5日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将商... (多项选择题)
2001年刘某因开店向黄某借款30万元,2002年8月借款期限届至,刘某的饭店因经营不善倒闭,刘某于2004年10月5日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将商店总价值8万元的两间房以每间1.5万元卖与谢某和向某,其中谢某知道刘某尚欠黄某30万元,向某不知。赵某同日表示放弃对钱某已到期的1万元债权。现在刘某无力清偿对黄某的钱款。则下列关于黄某撤销权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
(该题来自91UP快学堂,查看题目详解请访问 http://91up.com/question/NTExLTYzOTUyNQ==)
A.
若黄某于2009年3月7日知道刘某将冰箱、彩电等物赠与孙某的行为,则黄某可于2010年2月5日对该赠与行为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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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gdw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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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答一下吧,这里面涉及到撤销权的问题,属于合同法规范的范畴。

     

  2. 《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期限限制。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上述规定中的5年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 按此判断,2010年2月5日里刘某赠送的时间已经超过5年,自然不能行使撤销权。

    B和D也应该是错误的。D是根据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得出来,具体的规定我没看到。

幸福千羽梦
2013-05-23 · TA获得超过11.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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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的冰箱、彩电等物,不是该笔借款的抵押物。黄某无权干涉刘某处置自己的财产。

如果刘邦想黄某借款,以冰箱、彩电等物作抵押,则可以对刘某的赠送行为行使抗辩权,且享有该批财产变卖后的优先受偿权。

如果黄某对该笔借款起诉,可以申请诉前保全,这样有法院对刘某的财产进行查封,才可以避免刘某的赠送行为。

黄某不可以因借款事实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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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宏0gt20f
2013-05-23 · TA获得超过178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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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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