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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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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信仰的缺失及其培育 朱凤荣 (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马列部,河北石家庄 050801) 〔摘 要〕改革开放加快了中国法治化进程,法制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但要真正实现法治,公民法律信仰缺失是其主要障碍。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关键词〕法律信仰的缺失;法治的障碍;法律信仰的培育〔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8-6188(2002)01-0016-03 改革开放加快了中国法治化进程。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法治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治国方针的提出,再到1999年将“依法治国”写进宪法,法治观念已渐渐深入人心。但在中国要实现法治社会还需要一个过程,现实社会中尚存在许多障碍,其中最主要的障碍则是公民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信仰的缺失,是指公民在内心信念构成中对法律应有的平等性、公正性、至上性、权威性的欠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如果缺乏足够普遍的法律信仰,真正的法治是不可能实现的。 一、法律信仰缺失的表现 法律信仰的缺失表现在社会公众对法律的漠视、不信任、不遵守、蔑视、践踏等方面,有的学者把这种现象称之为“法律信仰危机”。我认为中国自古至今从未形成公众对法律的信仰,谈不上危机,而只有法律信仰的缺失,表现如下: 1.公众对法律的漠视 改革开放,为立法机关设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现实的广阔的舞台,我国立法工作开创了一个新时代。据统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法律211个,发布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93个,批准了同国外缔结的或我国加入的条 约、公约、协定100多个。〔1〕 从1979年至1993年国务院颁布 了700多件行政法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了3000多个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数以千万计的行政规章。近两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几乎平均每13天制定一部法律, 国务院大致平均6天左右制定一件行政法规”〔2〕,这种大量 的立法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标志着中国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 主义法制体系的基本形成。可惜的是许多法律对于公众来说很陌生,公众对法律的态度很冷漠。首先,公众面对大量的立法知之甚少,难以吸收和掌握。社会缺少相应有效的宣传、普及,公众也没有给法律相应的关心。其次,许多公众认为新订立的许多法律与己无关、无用,没有知晓的必要。 2.轻视、践踏法律的现象大量存在 首先,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据调查:“许多地方得 到认真执行的法律仅有20%,有的地方只有10%。”〔3〕 许多 人为了个人利益钻法律空子,规避法律制约。这种有法不依,将法束之高阁如同无法的现象,表明人们对法律的轻视。其次,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违法不究现象大量存在。一些知法者、执法者无视法律而违反法律。一些违法者由于有职有权有关系,或重犯轻判,或轻者不被追究,不负法律责任,所以有人戏称“打官司”为“打关系”,使法律失去公正性、平等性和至上性,严重践踏了法律尊严,削弱了法律的权威。其三,由于人事管理制度的弊端,导致司法不独立,使公正执法、公正司法受到来自多方面的制约、限制和压力。 二、法律信仰形成的条件 1.社会政治、经济条件 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的决定,作为一种制度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直接影响。首先,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在封建专制统治条件下,决定一切的是权力而非法律,法律不过是实现权力专制统治的工具而已,因此不可能形成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只有当一个社会崇尚民主、公正、平等,而非一味地服从权力时,法律才能起到保障公民权利,规范所有人的行为的作用,因而被信仰。其次,经济条件。 󰀁〔收稿日期〕2001-10-12 〔作者简介〕朱凤荣(1964-),女,河北正定人,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马列部讲师。 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关系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之上,人们调整人际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主要法则是伦理道德,而没有用法律平等地保障每个人权利的需要,人们认可并遵守宗法等级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调整产、供、销、资源配置的是政治计划而非市场和法律,人们权利观念薄弱,故对规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没有信仰的基础和必要。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商品平等自由的流通,人们交往范围越来越大,经济单位不再单纯以血缘家族关系为基础;同时,市场经济是以追求利益为目的,平等、竞争的经济,易使人们产生权利观念;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规则既不可能是行政式的强权命令,也不单是温情脉脉的道德 化的理想人格,而是以公平、中立、理性为特征的法律〔4〕,公 众才可能产生对公平、中立的法律的需求和信仰。 2.法律自身的条件 法律被信仰的自身条件,有的学者认为是:人权性、利益 性和救济性〔5〕 ;有的学者认为是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效益性”〔6〕。我比较赞同后者。因为:首先,前者所述法律的人权 性,在不同社会制度下,不同时代,法律所体现的人权的内涵不同,人们对人权的理解各异。可以说绝大多数法律都或多或少具有保护人权的功能,但它不必然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其次,前者提出法律被信仰的三要素即人权性、利益性、救济性之间具有内容交叉性。利益性、救济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保护人权性,而人权性在一定意义上又会产生法律上的利益性和救济性。所以,法律要保护人权,就必须要有物质性、利益性,这是法律所以存在的一般条件而不是被信仰的充要条件。其三,后者提出法律被信仰的三要素即科学性、正义性、利益性,一方面阐明了作为一种客观的科学规则具有被主体普遍信仰的真理基础;一方面提出了作为一种人道的正义的规则(实体的、形式的)具有被主体信仰的价值基础;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自身具有有效适用性而能够合理分配物质利益,给社会主体带来切实的利益或某种好处,起到保障和救济的作用,而具有满足主体的某种利益和需要的现实意义,从而具有被主体普遍信仰的实效基础。 3.公众对法律的感情 当公众感受和认可法律的价值如正义、公正、效益等,认为法律是自己须臾不可离开的,自己和他人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时,就会产生对法律的一种亲近感。这种亲近感是建立在法律创制,尤其是实施过程中,全方位地体现法律的科学性、正义性、利益性的基础上的。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是基础,法律自身条件是前提,公众对法律的情感是关键。所以,这三个条件对于法律被信仰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 三、在我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成因 1.中国传统政治、经济、文化中在一定程度上尚缺乏人们信仰法律的内在基础 首先,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的历史造就了人们根深 蒂固的权力至上的观念。人们对权力的崇尚大大超过对法律的崇尚和信仰。一些掌权者可以权代法,以权压法:法律明文规定的,也要取得为官者首肯才可放心去做;为官者反对的,即使法律有明文规定也不可依法行事。这必然导致司法腐败,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弱小的个人难以与强大的权力抗衡以争得法律对自己合法利益的保护。人们因而对法律感到失望,又怎能亲近和信仰法律呢?这种封建思想影响至今,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现代人对法律的信仰。 其次,中国过去长期处于小农经济条件下,小农经济从根本上排斥用法律来调整人际利益关系。认为法律只是国家镇压的手段,导致公众产生厌法、避法、怕法的观念。建国以后,我党特别重视依法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但“文革”却彻底地否定了法律这一作用。改革开放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人们开始意识到法律的不可缺性,但由于我国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善,尚未形成公平、平等、自由、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规则和品质,使法律的作用不能充分实现。权大于法,司法不公的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党和人民都认识到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不断加大立法、执法力度,但与法治目标相差很多。重权轻法的思想深藏于人们的思想观念中,使法律不能很好实施,法律价值不能得以充分实现,故仍然缺乏公众信仰法律的经济和思想条件。 2.在马克思主义成为我国指导思想以前在道德观念中是以群体利益为核心,但忽视对个人权益的保护 此前,群体与个体权利对立,群体利益甚至可代替个人利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群体利益。道德观念中强调为群体利益牺牲个人利益才是义,强调“重义轻利”,而法律所宣载的权利绝大多数是以个人为主体的,因此导致人们对法律的轻视。 3.重立法轻司法,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是现在法律不被信仰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执法、司法力度加大,全国各级司法机关20年来共对800多万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审判机关共审结民事案件2800多万件,经济案件1100多万件,行政案件36万件。全国45%的地(市),49%的县(市、区)正式开 展了依法治理工作。〔7〕 但仍存在重立法轻执法、司法的倾向。 首先,由于集中出台许多法律,忽视了法律的实际适用性,因此一些法律过于粗糙,过于宏观,以致于很难科学地按立法意图去执行、具体适用于操作。其次,在大量制定法律的同时,很难及时出台相应的改革和加强执法和司法的配套措施,使许多法律鲜为人知,人们法制和法治观念很薄弱。执法、司法工作者对如何更好地适用法律才更有利于实现立法意图研究不够,缺乏对司法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缺乏对他们进行有效管理与监督,出现一些执法违法现象,从而严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损害着法律的权威性。 17第1期 朱凤荣:法律信仰的缺失及其培育 其二,重实体而轻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重实体价值而轻程序价值的现象。认为程序法只是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否认程序法内在价值的存在,所以重视实体正义而轻视程序正义。而公众对法律价值和裁判结果的感受和认同则恰恰是通过对程序过程的感受来实现的。正如著名法学家江伟等教授所指出的:“他们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大多不是通过对实体法的认识,而是源于对诉讼程序的直接体验。而对裁判结果的不信任往往始于对诉讼程序的怀疑。”因为程序正义是以程序过程为出发点的,它关注的是诉讼主体在程序运作过程中所受到的待遇。表现为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使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意志得到自由表达等。正是由于程序正义价值的存在及其所具有的独立性,才决定了裁判者绝对不能为了达到结果公正而不择手段。只有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公众才能信任裁判,信任法律。但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违反程序现象大量存在,而没有正当的程序就会有恣意,就会造成程序不正义,当事人得不到公正对待,程序公开得不到保证,“没有公开就无所谓公正”,如果社会公众通过司法这个窗口看到的不是法律和司法的公正、平等,而是不公正、不平等,即使裁判结果公正,也难以抵消当事人的不满。从而使人们轻视法律,不信任法律。 其三,由于一些审判机关或法官轻视诉讼效益、效率,往往造成大量案子久拖不决,造成高昂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不堪重负而远离法律。 四、法律信仰的培育 由上可见,树立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应该是当务之急,尽管这并非易事,但也要从以下几方面去努力。 1.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内化法律精神 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就无法产生对法的需求和渴望,无法自觉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自觉守法以保障他人合法权利不被侵害。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在于主体自主意识的觉醒,而主体自主意识觉醒是需要通过公众对法律内容及其内在精神的学习来获得的。只有当公众对自己法定权利知悉并理解时,才能更好地依法行使和保障自己的权利,才能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才谈得上信仰法律。因此,加强公众层面的法律宣传,提高公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内化法律精神是法律被信仰的重要环节。 2.必须重视程序内在价值的实现 首先,法律本身要体现公正、利益,体现“人民的利益是最高法律”的原则。人们所以信仰法律的原动力就是因为法本身体现着主体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与价值理想。其次,要重视诉讼程序内在价值的实现。如果说立法反映和体现着人们的价值追求——社会公平、正义,那么程序法及其实施则保障着社会正义与公平的实现。如前所述,公众正是通过诉讼过程感受和认识程序正义、效益的,从对程序价值的感受中来感知和认同法律价值的。同时,公正的诉讼程序才能保障裁判的权威性。“因为在公正的程序中,当事人的主张和异议可以得到充分表达,互相竞争的各种层次上的价值或利益得到综合考虑和权衡,其结果,不满被吸收了,相比较而言一种最完善的解释和判断被最终采纳。这样做出的决定极大地缩小了事后怀疑的余地。经过正当化过程的决定显然更容易权威化”,人们在内心确信和承认了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实际上,人们对程序内在价值的关注,体现了人对自身的关怀。程序公正使当事人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意志与行为自由得到保障。因此,中国法制现代化必然要求“法律程序化”,而程序公正化则是使公众信仰法律的重要保证。 3.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政党及其成员的法律意识作为执政党不仅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而且要做守法、执法的表率。公职人员、执政党及成员掌握人民赋予的一定的国家权力,能否正确处理好权力与法律的关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决定着能否维护法律在人民心目中的权威性、神圣性。所以,执政党及其成员必须把权力的行使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认真守法。故法律被信仰不仅呼唤程序公正,同时呼唤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守法,保证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 4.深化改革 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充分发挥法律的功能、实现法律价值、人们信仰法律的基础。 5.培育人们守法的义务观 法律就是规则,有规则才会有秩序,有秩序才会有稳定,有稳定才有效益、效率,才会有持续发展。因此,要使社会秩序化,稳定化,公民利益最大化,就必须要求公众行为法律化、规则化,为此,要形成严格守法和自觉守法的观念。如果仅是有恐于法律外部强制,其效力是非常有限的。因为法是人定的,因为人的不完善性赋予了法具有缺陷性、滞后性,人总能找到法律空子而去钻,法律对此却永远无能为力。 〔参考文献〕 〔1〕〔7〕单国军.法律建设成绩斐然〔J〕.法苑,1999,(2). 〔2〕〔3〕范进学.论法律信仰危机与中国法治化〔J〕.法商研究,1997,(2).〔4〕〔5〕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J〕.中国法学,1998,(2).〔6〕谢晖.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J〕.科学探索,1996,(2). (责任编辑 李来和) (下转第38页) 18 石家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3月Author-basedwriting:itspredicamentandextrication LIJing (DepartmentofChineseandLiterature,HebeiTeachersUniversity,Shijiazhuang,050091,China) Abstract:Author-basedwritingreferstofeminineliteratureinwhichwomenwriterswritetheirownlifeexperience,orrather,theirprivatematters.Itmeetswithmen'smisunderstandingandwomen'sdis-dain.Inordertomakeauthor-basedwritingfreeitselffromthepredicament,ontheonehand,anobjectivejudgementshouldbepassedonwomenwriters'personaltopics,whicharethepoeticexpressionoffeminineconsciousness,ontheother,womenwritersshouldre-examinetheirpurposeandresponsibilityofwritinginanefforttodepictaharmonioushumannature. Keywords:author-basedwriting;predicament;extrication (上接第12页)者职业化。这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干部的非职业化,就是坚决废除干部终身制,尽量少地从职业公务员中选用干部,而从各行业的优秀人员中择优录用,从而避免行政机关中的人形成的投机、钻营等蝇营狗苟之风弥漫官场,以免导致官风不正、效率不高、政令不畅等负面效应。 真正做到干部的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奖优罚劣,激励公平竞争,形成一个充满活力的循环、竞争机制和体系。公务员的职业化,就是使它成为一种职业,像教师、医生、律师等一样,不是进了这个门槛,就迟早必定升官,而是仅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其中少数人才智、品德突出,才可以予以提拔任用。 (责任编辑 李来和) Ontheeducationaladministrativeworkforthe Partymembersfromahistoricalviewpoint GEMao-lin (Marxism-LeninismDepartmentShijiazhuangTeachersCollege,Shijiazhuang,050801,China) Abstract:ThepresentunhealthytendencyfromasmallnumberofPartycadreshasrootedinthelongtraditionof“rulebyman”andthedeepgoingeffectoftheideologyandusualpracticeofthesmall-scalepeas-anteconomy.Italsohasadirectbearingonthecurrenteducationaladministrativesystemforcadres.Inoredtoimprovetheirpoliticalandvocationalqualities,itisimperativetosumuphistoricalexperience,strengtheninstitutionalconstructionandbetterthecontent,waysandmeasuresofeducationandadminis-trationforPartycadres. Keywords:historicalexerience;newperiod;educationandadministrationforPartycaders;institutionalrenovation;task,contant,wayandmeasure (上接第18页) Faithinlaw:itslackanditscultivation ZHUFeng-rong (Marxism-LeninismDepartment,ShijiazhuangTeachersCollege,Shijiazhuang,050801,China) Abstract:China'sreformsandopening-uphavespedupthelegalization,andthesenseoflawisontheincrease.However,thelackoffaithinlawhasbecomeanobstacletothegenuinerealizationofrulebylaw.Tocultivatecitizens'confidenceinlawis,therefore,notonlytherequirementofsocialistmarketeconomybutalsoofrulebylaw. Keywords:lackoffaithinlaw;obstacletorulebylaw;cultivationoffaichin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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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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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啊!~被百度屏蔽了!~~~    646563538 这个联系方式,后面加q,你懂的!~~急用,麻烦速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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